法院是否有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權力

2022-03-10 00:51:16 字數 5010 閱讀 8310

1樓:姚俊青律師

法院有權力改變責任的大小,對事故的性質沒有權力改變。而且本案不存在二次事故的問題。

2樓:北京尹律師

交警事故認定書中對事故認定的結論並不會必然影響法院對交通事故相關責任的認定,所以法院對事故認定沒有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法院和公安部2023年12月21日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只是一個證據,是否採信,由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確定。因此,法院有最終確定權。

縱橫法律網 王定能律師

4樓:

據我瞭解好像沒有,這不屬於法院的職權範圍,應該是交警隊乾的事。不過法院應當是有權判定誰有過錯之類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有權力根據事實和證據認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大小。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證據可以確定。

縱橫法律網 張坤律師

7樓:屈良

是屬於二次事故。大概會這樣,一次事故中,你跟電動車方負同等責任。二次事故中你負全責。交警已經也說了,第三方車輛無責。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指導意見

8樓:格魯海

安徽省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23年)

(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審判專業委員會2023年12月16日第30次會議討論通過)

皖高法487號

為公正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訂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保險公司有權申請車輛所有人為共同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承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申請追加機動車一方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條【機動車一方墊付款的處理】 在受害人起訴的案件中,機動車一方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已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保險公司和機動車一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告知機動車一方另案處理。

第三條【無證、醉駕情形追償權的行駛】 在受害人起訴的案件中,保險公司主張《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追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保險公司和責任人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告知保險公司另案處理。

第四條【免責情形的事實認定依據】 認定駕駛人事故後逃逸、逃離事故現場、偽造現場、酒後駕駛、無證駕駛、證駕不符等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的,應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推翻事故認定書的除外。公安交警部門沒有作出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認定書未認定駕駛人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保險公司對非醫保用藥承擔舉證責任】 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超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醫療費用不予賠償的,由受害方提供藥品及費用清單,保險公司對不屬於賠償範圍的費用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受害人單方委託不屬於申請重新鑑定的理由】 受害人單方委託的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誤工期限、後續治理費用等鑑定意見,不能以單方委託為由不予採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重新鑑定。

第七條【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民事訴訟不能重複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要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後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未獲支援賠償專案的,對其起訴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第八條【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訴訟費,適用以下規則:交強險賠償部分,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商業三者險賠償部分,一審案件以及保險公司未上訴的二審案件適用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合同沒有約定以及保險公司上訴的二審案件,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侵權和違約責任擇一適用、交強險數額優先扣除】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同時按運輸合同糾紛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當事人選擇一種法律關係主張權利。

賠償權利人按照運輸合同法律關係主張權利的,責任人承擔的責任數額中扣除交強險應賠償的數額。

第十條【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的條件】 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後,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第十一條【附保險責任期間的約定有效】 交強險合同對保險責任期間有明確約定且約定合法有效的,不以交強險合同成立即生效為理由判決保險公司對責任期間以外的事故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盜、搶機動車僅墊付搶救費用原則】 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要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外再承擔死亡傷殘、財產損失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三條【交強險分項限額不得突破原則】 確定交強險賠償責任應遵循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受害人請求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範圍的損失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四條【機動車方墊付費用應予扣除原則】 保險公司對受害方承擔的賠償款數額應扣除機動車一方已支付給受害人的賠償數額,但機動車一方與受害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非醫保用藥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商業三者險合同中超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的醫療費用不予賠償的約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審查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解釋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六條【定期租賃的侵權責任承擔原則】 計程車所有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在固定時間內將計程車交給他人運營,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確定所有人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侵權責任不直接等同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故責任一般作為劃分當事人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比例的依據,但不能將侵權責任與事故責任直接等同。

第十八條【嚴格限制採信保險公司承擔無責賠償責任的主張】 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責任認定不當,保險公司要求按被保險人無事故責任賠償的,除有充分證據證明機動車一方確無事故責任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當事人按照以下原則承擔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過錯大小無法認定的,機動車各方平均承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方能夠舉證證明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責任承擔】 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過錯大小無法認定的,非機動駕駛人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賠償權利人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賠償的專案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年滿60週歲受害人誤工費的計算】 年滿60週歲的受害人提供勞務合同、聘用合同、工資表、單位誤工證明等主張誤工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年滿60週歲的農村居民受害人仍然從事農業生產並以此為主要生活**,提供當地村民委員會證明主張誤工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條【為延長誤工時限而拖延訴訟的處理】 受害人為延長計算誤工費時間,故意拖延起訴或者鑑定的,應委託司法鑑定確定其誤工時間。

第二十三條【無業、無固定收入城鎮居民受害人誤工費的計算】 無業、沒有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受害人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證明從事工作“相同或者相近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安徽省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1024÷365=57.6元

常年在城鎮務工的農村居民受害人沒有固定工作,誤工費參照前款規定標準審查認定。

第二十四條【農村居民受害人誤工費的計算】 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居民受害人誤工費可以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農林牧漁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如:2023年度農村居民誤工費參照計算為22845÷365=62.

5元】第二十五條【護理費的計算】 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的,參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計算護理費。【如:2023年度護理費參照計算為35602÷365=97.

5元】第二十六條【伙食費、營養費的計算】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審查認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援。

營養費一般參照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七條【被扶養人資格的審查認定】 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某一親屬是否為被撫養人產生爭議的,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審查認定。

受害人的近親屬是否需要撫養,根據訴訟時的情況審查認定。

第二十八條【多處傷殘中傷殘附加指數的計算】 受害人構成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的,在最高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賠償指數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處增加相應的賠償附加指數。附加指數從一級至十級分別確定為10%,9%,8%,……,1%,但附加指數之和不超過10%,賠償指數總和不超過100%。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能否衝抵債務】 受害人死亡後,債權人要求用其死亡賠償金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條【調解協議應予履行】 經公安交警部門、人民調解組織主持調解或者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協議,非經變更、撤銷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無效,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三十一條【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當事人持第三十條規定的協議,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制作民事調解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依據】 當事人申請確認交通事故賠償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按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實施意見》(皖高法459號)等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意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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