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和侵占他人財產罪有什麼不同

2022-03-03 18:59:58 字數 4909 閱讀 6797

1樓:華律網

普通侵占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則發生在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占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樓:四哥有法說

盜竊罪和侵占他人財產罪(法律術語為侵占罪)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

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

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

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3樓:笑懂

盜竊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

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

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

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侵占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4樓:哈安旅鴻德

區分盜竊罪

與侵占罪

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

犯罪物件的財物

是否脫離占有以及由誰占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占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占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占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

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占有具有被

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即占有。從客觀上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

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他人

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占有。再如,掛在他人

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占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

回到原處

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占有。

④即使原

佔有者喪失了占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

第三者占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

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

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

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占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

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占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

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或者

職務侵占罪。

5樓:松心弦津

侵占罪是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盜竊罪是非法手段。

6樓:先驅計畫

盜竊罪魚侵占罪的區別在於:最根本的區別是盜竊罪是將別人占有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侵占罪是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將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變為歸自己所有。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

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占有公私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侵占罪的行為人是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2、犯罪物件不盡相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侵占罪是行為人也已持有的公私財物,該公私財物已在行為人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務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財物;而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占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的公私財物非法占有

怎樣區別盜竊罪和侵占罪的區別

7樓:土流集團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一定時間內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占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2、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

侵占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則發生在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侵占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占有。

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8樓:華律網

普通侵占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為人在侵占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占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占有目的,則發生在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占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占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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