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自訴案件嗎,親告罪和自訴案件有什麼區別?

2022-03-01 22:19:57 字數 1963 閱讀 5004

1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樓:重回至愛

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親告罪一般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3樓:蹇冠盛惜海

親告罪,只有在被害人死亡、受脅迫不能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年老體病、盲聾啞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代為訴訟

侮辱罪是不是邢事案件

4樓:郎的**暈

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本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單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團體、組織,不構成侮辱罪。在公眾場合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本法第299條之規定,應以侮辱國旗、國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樓:律伴

侮辱罪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與對方達成和解的,對方撤回起訴的,不用再繼續**審理。

或者在律伴,問下律師,弄清楚兩者具體的關係。

畢竟律師回答要專業一些。

6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侮辱罪也是刑事案件的一種,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7樓:匿名使用者

但是要看你侮辱人以後那個人有沒有做出過激的行為了,假如那人自殺了呢,那就要介入刑事了吧

親告罪和自訴案件有什麼區別?求大神幫助

8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9樓:戀雨

1、簡單地說:在我國自訴案件總共分為三類:一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二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是公訴**訴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就是親告罪,包含你提到的五類犯罪,事實上,親告罪在極其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由公安局偵查,檢察院公訴,比如說當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時候,就可以公訴;第二類自訴案件,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第三類自訴案件是在96年修改刑訴時新增加的,目的是形成對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一定限制,當這些機關做出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決定的時候,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訴,案件範圍非常廣泛。 2、對於自訴案件(含親告罪案件),受害人提起自訴,特定情況下(即在受害人無法提起自訴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提起自訴。 這樣回答希望你滿意。

10樓:幄硂謄礀瓚

在《刑法》上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親告罪」和《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在範圍上是有區別的

11樓:你大爺

親告罪,只有在被害人死亡、受脅迫不能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年老體病、盲聾啞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代為訴訟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我報警能給我立案嗎

侵占罪是自訴案件 侮辱 誹謗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虐待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侵占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 刑法第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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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後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

有律師接過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案件嗎

法律規定得很清楚,請你自己對照一下。或委託律師幫助。破壞廣播電視設施 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2次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