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轉移風險與承擔責任的問題

2022-02-26 16:18:45 字數 3794 閱讀 7912

1樓:

在需要運輸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之後,風險就發生轉移,是指假如在運輸途中,貨物發生了毀損或者滅失,那麼賣方依舊有權利請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以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為理由拒絕支付貨款。由於買方支付貨款之後,仍可以依照與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合同,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貨物毀損的責任,但是要注意承運人免責的情況,例如因貨物的自然屬性導致的損失,等等。

2樓:濟南程律師

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就是指標的物的風險何時從賣方轉移到賣方。由於標的物的風險轉移直接關係是由賣方還是由買方承擔損失的問題,直接涉及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而,標的物風險轉移制度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合同法》第九章對有關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交貨時間作為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2)以過失之有無作為標的物風險轉移的前提

《合同法》第143條、146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對運輸途中的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涉及運輸的交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發生轉移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賣方交貨不符導致買方拒收時的風險承擔

《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3樓:上海王劼律師

在「買賣合同賣方交貨給承運人風險轉移至買方」,是指如果「承運人在途中弄壞貨物」買方不能向賣方要求賠償,但可依據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服務合同,要求承運人賠償。反過來,如果買賣合同中給承運人風險沒有轉移至買方,如果「承運人在途中弄壞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賠償,賣方可以依據和承運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服務合同要求承運人賠償。僅供參考。

關於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

4樓:上海王熠律師

您好!1,在買賣合同當中如果沒有做明確規定,風險轉移是在賣方將貨物交付買方後開始發生轉移,運輸當中貨物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2,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甲方只和電腦公司有過合同關係,運輸公司的錯誤不能夠免除電腦公司的違約責任。

3,對於補發兩台電腦,甲公司當然不需要再另付費用!

請高手解答一道關於買賣合同中風險轉移的問題!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根本違約與風險轉移的關係是?

5樓:月半形

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中賣方根本違約影響其有關風險轉移的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條: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則暗示賣方根本違約也能適用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有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

這裡應與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過失劃分原則相區分,《公約》第六十六條【過失劃分原則】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過失劃分原則的適用前提是賣方無違約的情況下。在賣方違約的情況下,依然適用於公約相關風險轉移的規定。

附:《公約》

第六十七條

(1)在銷售合同涉及貨物運輸的情況下,當賣方沒有義務在指定地點交付貨物時,貨物自按照銷售合同約定交付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當賣方有義務在某一指定地點把貨物交付貨物時,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6樓:手機使用者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7樓:圭綠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採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占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占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範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

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占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占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占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裡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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