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買賣合同問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注意哪些 五個要點謹記

2022-09-30 03:27:22 字數 6610 閱讀 4113

1樓:一一劍下天山

首先的話,如果說你的日期確定了,那麼說你的時間確定了,那我說如果說他沒到賬,那麼說這個就責任可以轉接到他的身上,也就是說你的責任由第一方變成第二方責任。

2樓:雷一點好雷啊

準確要看合同內容,一般合同裡會約定違約條規。

如果沒有的話,具體看雙方的協調,這個是銀行造成的,按道理屬於不可抗力,免責!

3樓:12345申紅

如果銀行有延遲,也不是乙方能控制的,貸款到賬過戶,不到賬不過戶,乙方不違約。

4樓:孫世海律師

需要看貸款未通過審批的原因,如果完全是買受人自己原因,那麼買受人肯定構成違約;如果買受人申請貸款必需出賣人協助,而出賣人在買受人通知後始終未予協助的,則買受人不構成違約。如果貸款不能通過審批是買受人和出賣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的,則買受人也不構成違約。

5樓:人意何如我心

什麼叫乙方上方?就是約定乙方貸款到賬是吧。乙方違約。

合同約定2023年乙方貸款到賬,根據該約定,乙方有義務確保貸款如期到賬。只要不到賬,乙方相對於甲方就是違約。至於不到賬的原因是乙方還是銀行,那不是這個合同項下的問題。

乙方在向甲方承擔責任後,如果認為是銀行過錯導致自己損失,可以向銀行主張賠償。這叫合同相對性原則。

6樓:最靚糖小豆

這樣的話算是乙方違約的,具體情況你可以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7樓:活雷鋒高情商

哦。算啊。貸款沒到賬。你不辦理過戶手續就完了。或者你們協商。別人出價更高。你把房子賣給別人。要不他就支付違約金。讓你心理平衡

8樓:

肯定屬於違約了,只要違反了協議的規定,就屬於違約,哪怕是只晚了一天,也屬於違約,就需要根據協議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算違約,合同約定內容另一方沒做到,就是違約

10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買賣合同後,房屋的歸屬權就轉給買方了,租房只有房屋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租金給與買方。此處應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租房到期時間。租房到期在合同簽訂前,租金屬於賣方

11樓:aa微湖來客

您好,簽訂購房合同一般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

購房者購買前可向當地土資源管理機構查核該開發土地使用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為現實中,很多開發商為了融資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貸款進行專案開發。售房時如果開發商隱瞞此抵押情況,這將對購房人構成法律障礙,影響購房人的順利購房。

二、仔細審核開發商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和相關證件

1、開發許可手續是否完善直接影響所購房屋產權是否有保障,所以至關重要。

商品房開發的法定手續(許可程式)包括:立項批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證書、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對於開發手續,應特別注意各許可證件中的開發主體名稱、開發土地用途、開發土地範圍等必須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也應特別關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土地是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的。

2、注意檢視賣方的「一照」、「 兩書」、「五證」

①「一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兩書」:即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③「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證、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權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尤其要注意有些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冒名頂替。

三、要先諮詢清楚交易房屋的稅費、貸款的審批程式

大多購房者購房需要貸款。因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最好能夠熟悉申請銀行貸款的政策,從而使貸款的申請能夠順利被批准。

1、一般來說,向銀行提供收入證明、稅單、其他擁有的不動產證明,或者是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營業執照及財務報表等材料,可以幫助買方貸到希望的數額。

2、如果通過中介公司辦理貸款,同樣需要把好貸款關,不能輕信中介公司的貸款承諾。

四、注意訂立合同時部分條款是可以修改或補充約定的

1、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確定合同就成為雙方共同遵守的準則,發生糾紛時,便成為雙方解決爭議的依據。

2、現實交易中,開發商往往以格式合同為房管部門擬定,不能修改為理由將其單方意願反映在合同中,強加給購房者接受。要明確一點,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對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是可以進行修改或補充約定的。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注意哪些?五個要點謹記!

12樓:搜狐焦點

房屋買賣合同看起來雖是薄薄的幾張紙,但卻有不小的「重量」。如有發生房產糾紛時,買賣合同都會是重要的證據,那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注意哪些問題?

一、房屋基本情況

1、 房屋的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公攤面積等。

2、 房屋的使用年限:一般來說,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而你要看的就是剩餘的土地使用權年限。

3、 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子位於**,具體到門牌號。

二、房屋產權情況

1、房屋性質:交易房屋是商品房、已購公房、經適房還是小產權房,這點必須明確。

2、產權情況:房子是否被抵押,如果已被抵押,抵押權人是誰,何時可以辦理解抵押手續等。

3、租賃情況:如果房子在被**之前曾出租過,那就涉及到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這時就需要明確清楚租戶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並附有租戶簽署的放棄優先購買權宣告。

三、房款支付

1、房屋的成交**:寫清楚房屋的成交價是多少,或者房款總額是多少。

2、房款支付方式:寫清楚是全款購買還是按揭購買,如果是按揭,什麼時候付首付,什麼時候付尾款等,同時也約定清楚貸款如未獲得批准的解決方式。

作為賣方,房款交付時間可以選擇以下幾個時間為節點:

a.辦理完過戶手續後__個工作日;

b.拿到買方全部首付款後__個工作日;

c.拿到全部購房款__個工作日。

此外,還要約定好房屋內物品歸屬,交接水、電、暖、燃氣等費用情況,以及交付當日發生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

3、家具家電的處理:如果雙方約定用家具家電抵扣房款,那就需要寫明室內家居家電的折合金額,對於特別貴重以及需要搬走的東西可在補充協議中詳細說明。

四、違約責任

房產交易中常見的違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如果賣方逾期交房該怎麼辦?

2、如果買方貸款未被批准該怎麼辦?

3、如果賣方未遷移戶口該怎麼辦?

4、如果買方延期支付房款該怎麼辦?

五、稅費繳納

二手房交易的最後環節就是繳稅過戶,針對繳稅過戶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兩點:

1、 各項稅費應該由誰繳納?

2、 如果一方不按規定繳納稅費該怎麼處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問題如何處理

13樓:

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後,一般可能產生以下法律後果:(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1.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已經實際居住的是否承擔房屋使用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買受人取得了合同約定的房屋使用權的,應當認定買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權益,該利益雖不直接反映為貨幣或實物,但該使用權益可以物化為財產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費的方式體現,所以買受人應當支付占用房屋期間的使用費,但是對占用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應當按照什麼標準向房屋出賣人返還,實踐中處理不統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標準作為參照依據。

2.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處理

房屋買賣時對當事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行為,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通常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在於出賣人,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導致買受人購買涉訴房產的目的無法實現,喪失了與他人訂立購房合同的機會,如果合同有效履行,則買受人可以取得涉訴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所有權,對於買受人來說,這些合理的、可預見的利益將無法實現,再次購買房屋可能使得購房成本增加,故出賣人應當對買受人因此受到的信賴利益損失予以賠償。對於賠償的具體數額,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如支付房款的數額,是否已經居住使用房屋,是否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其法律後果如何處理

處理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時,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公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則處理。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擴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應對購房人的投入進行補償。

此外,讓購房人返還、騰退房屋的同時,應當注意為購房人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購房人無房居住的,應當予以妥善安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包括: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該房屋因拆遷而使出賣人獲得的拆遷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雙方的過錯認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由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違約方主要是賣方,因此一般認為賣方負主要責任,買方負次要責任。但僅僅抽象考慮主次責任之分,而不作進一步的明確,對這類案件的審理非常不利,因為這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的標的均較大,乙個點的偏差動輒相差十幾萬。在這種情況下,對買賣雙方的具體責任的認定作進一步的明晰十分必要。

筆者認為,在認定雙方主次責任的同時,還應結合以下因素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具體分配。(1)時間因素。購買的時間越早,買方的責任越小;相反,最近幾年購買的房屋,賣方的責任較小。

(2)身份因素。不同村的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小;居民與村民之間進行的房屋交易,買方的責任較大。(3)購房目的。

對於自住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對於投資型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大。(4)政策因素。符合政策需要進行的購房,買方的責任較小,相反,責任較大。

在劃分責任時,上述幾個界定因素均可以單獨考慮,但是在相互衝突時,如城鎮居民購房自住,則需要綜合衡量,著力考察購房時的具體原因。

5.關於農村房屋買賣中信賴利益損失的認定

所謂信賴利益,是指民事主體固有利益在具有信賴關係的特定當事人間存在的特定形式。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並非是所有的徵收補償等損失都可以列入信賴利益損失範圍,與買賣一方當事人人身關係密切的徵收補償或者其他利益,應單獨進行處理。

(一)賣方的損失

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由於合同無效給賣方造成的損失比較少,也容易確定。一般來說,賣方的損失就是買方購買居住使用期間使用費用,這已經達成了共識。至於該損失的計算標準,主要是參照同樣房屋出租的租賃費用進行確認。

(二)買方的損失

(1)土地的補償。在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範圍如何認定,一直是乙個爭議較大的問題。這類糾紛初發時期,因為不涉及到徵收或者說房屋的增值較小,司法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並不需要特別關注買方的損失,同時,法律上也沒有對此作出相應規範。

但是,最近十幾年的時間地價**太快,不考慮買方的損失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因此,有學者提出信賴利益的損失可包括間接損失的主張,具體到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則指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無效必然導致買受人喪失與其他人另訂合同的機會,結果是買受人無法享有因房屋****而帶來的增值利益。

(2)房屋的補償。農村房屋的徵收補償是徵收方補償給被徵收方的因房屋建造導致的損失,通常有乙個固定的標準。早期建造的農村房屋的造價不高,因此在徵收時的補償不多。

買方雖然因交易無效喪失了房屋重建的徵收補償利益,但其並無主張權,因為這部分補償針對的是房屋所有人。

(3)住宅安置過程中的其他費用。一是有關房屋裝修、改建、翻建或者擴建的費用的處理。這類費用的處理可以參照一般商品房交易中類似問題的處理單獨進行,基本原則是誰出資,補償誰。

6.農村房屋連環買賣中,如何返還

連環買賣中,返還房屋及購房款、賠償損失僅及於一手賣房人和最後一手買房人。中間環節,不再順次返還及賠償。

7.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於超出宅基地範圍所建房屋是否應予返還

在確認合同無效後,返還時只能就全部宅基地及住宅進行處理。同時,宅基地面積的管理屬於土地管理範疇,並非民事案件所應解決。因此,在評估作價時對宅基地是否存在面積超標問題不作考慮。

但在實踐中已出現買受人購買房屋後在相鄰的宅基地或空置的土地上建房的情形,此時則不應籠統地認為均應向出賣人予以返還,而應本著與原有房屋及宅基地是否構成添附、無法予以分離,則應予以返還;如不構成添附,系獨立於購買時的房屋及宅基地而存在,則不應予以返還,否則會導致出賣人因此在其原有宅基地範圍之外另行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不良後果。實踐中應把握,宅基地範圍外超建部分如與原建築無法分離的一併予以返還,如與原宅基地毗鄰且建築物與原宅基地上建築物可以明確分離的不予一併處理。

房屋買賣的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

甲方 乙方 甲 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一 甲方自願將房屋轉讓給乙方 二 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 萬 千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雙倍賠償 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三 本房屋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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