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可以互相借款嗎,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2022-02-22 06:02:52 字數 5600 閱讀 2695

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回答你的問題: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2、企業之間借款會涉及到的稅收

a、營業稅:企業間取得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並附徵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還需要向對方開具發票。

b、所得稅:借款的企業所產生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覆》(國稅函[2003]1114號)對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進一步予以明確,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2樓:

可以。所收利息需要交納5.5%的營業稅及其附加,並向支付方開具發票。也可以不收利息。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如果不想交稅的話,就掛在往來款裡面,還錢時再衝減掉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借款貸款合同均是無效的

5樓:

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的哦。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中明確規定:「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乙個長期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然而對於這種行為的法律界定卻是「合理卻不合法」。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6樓:驚夢電子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所以企業間的相互借貸是合法的。

7樓:重慶律師孫潭

可以相互借款,但限於生產、經營需要。

我國司法對企業之間互相借款行為支援的情況限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以企業之間是可以相互借款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樓:漫步聯盟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係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

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9樓:娛樂小八卦啊

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人民網——最高法:企業為生產經營相互拆借資金應獲司法保護

10樓:樂觀的

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可拆借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情況。該《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23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

6萬件,同比增長26。1%,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型別。

「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回應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說。

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

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久遠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由於借貸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多有親屬或同事、同鄉、同學等社會關係,不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僅僅由借款人出具一張內容簡單的借據、收條或欠條的情形較為常見。

一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素有爭議。

《規定》指出,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

對此《規定》明確: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借貸雙方約定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無效

「利率市場化絕不意味著利率無限化,更不意味著利率無序化。」杜萬華表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程序的推進,以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

《規定》有關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等方式融資,風險大增

《規定》明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效。

近年來,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者相互之間拆借資金成為融資的重要渠道,但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杜萬華說。

《規定》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網貸平台如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發展,也產生了平台角色複雜、監管主體缺位、信用系統缺乏等新問題。

為此,《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我們經過調研發現當前民事審判領域存在許多虛假訴訟,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尤為突出。」杜萬華說。《規定》具體列舉了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等等。

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杜萬華表示,「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利於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和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企業之間借款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財務費用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籌資費用。包括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 減利息收入 匯兌損益 有的企業如商品流通企業 保險企業進行單獨核算,不包括在財務費用 金融機構手續費,企業發生的現金折扣或收到的現金折扣等。但在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應計入開辦費 為購建或生產滿足資本...

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收入要繳納什麼樣的稅種

楊子電影 需要申報繳納營業稅 稅率為5 同時需要申報並繳納實際繳納營業稅計算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貸款屬於 金融保險業 稅目的徵收範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 金融保險業 稅目徵收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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