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可不可以撤銷

2022-02-10 07:06:39 字數 6040 閱讀 3805

1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應當具體區分成立和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完全自願的前提條件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簽訂的離婚協議,從簽字之日起成立;但是,離婚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經過法定程式履行離婚登記手續,離婚才能完成,因此,只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離婚協議,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可否撤銷因離婚協議在不同階段效力不同,所以離婚協議可否撤銷應區別對待。一般而言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前,離婚協議並沒有生效。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對已達成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協議可以反悔。

有一種意見認為尚未登記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是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這種意見是不妥當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司法解釋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立即以出版「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單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的方式,對此條司法解釋的內容明確界定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協議離婚後財產分割爭議的受理」。故不能依該解釋認定協議中財產部分條款有效。

對尚未登記的離婚協議,各地法院在處理離婚時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一是完全不理,法官結合實際作出裁判;二是適當參考,法官自由裁量;三是全部有效,認為協議合法自願,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承認其效力,依法予以支援;四是分開認定,人身關係與財產、債務處理分開。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可以撤銷

但必須是原告本人親自去法院撤銷,才可以

3樓:滴血的月輪

協議生效後,領了離婚證就不能撤銷了。

離婚協議簽字後反悔了怎麼辦,可以撤銷離婚協議嗎

4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特別是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後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係,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3.

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准。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5樓:未來法律

您好,常見的離婚協議反悔

1、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注意:如果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案對己方有利,建議當事人另行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不能體現出是為了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目的。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後反悔,不願再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並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並無太大的實際意義。

但在涉及房產和車輛所有權問題上,應辦理公證手續,或及時辦理產權、車輛所有權過戶手續。

參考的相關法律條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在協議離婚之後的反悔

(1)財產分割協議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起訴變更或撤銷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按照上述規定,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在協議離婚之後一年內提出,原告方須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自己在簽署協議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人民法院審理後,經查明如果沒有使協議無效的法定事由的,則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2)協議離婚後涉及房屋贈與條款的反悔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不動產的權利轉移,應以到相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為準。

比較常見的現象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一方名下的個人房屋或相應份額贈與給另一方,但在離婚後,贈與方卻拒絕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並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現實中有得到法院支援的案例。由此可見,婚姻登記機關並不具備公證職能,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贈與,在贈與方反悔的情況下仍存在履行不能的風險。

注意:如果在離婚協議中涉及房屋產權或產權份額的贈與,受贈與方應盡量與對方協商,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均不適用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

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或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在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文書的,則該贈與條款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撤銷該贈與條款。

(3)離婚協議後涉及贈與子女財產條款的反悔

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意見,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非為子女的利益,任何一方(包括取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不得擅自動用。離婚是夫妻將財產贈與給未成年子女時,未成年子女接受贈與並不受其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在父母在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時,應視為其同時一併**未成年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該贈與條款在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並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後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不得撤銷該贈與行為。

注意:離婚會給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這是不爭的事實。離異的夫妻出於各方面的考慮,贈與孩子房產或其他物質利益作為孩子的物質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也出現了一方反悔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子女的問題。

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將來的成長考慮,行使撫養權的一方應敦促另一方將房產更名在孩子的名下,存款放在孩子的名下,並將相應的贈與協議辦理公證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在簽署離婚協議時,一定要慎重,仔細閱讀離婚協議書的各項條款。在涉及財產分割問題上,如果有房產過戶、股份轉移、**分割、車輛產權轉移等問題,最好是在婚內即進行更名或辦理分割手續,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具體的辦理期限,不可大意。離婚協議生效以登記離婚為前提,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均享有反悔權。

離婚協議屬於附條件生效的民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生效,而這個條件就是登記離婚。在登記離婚前,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反悔,而且反悔是不附任何義務的,一旦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也就失去了生效的前提。故當事人應當在必要的時候,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字並經民政局備案後方可生效,離婚協議生效後夫妻任何一方無權反悔或撤銷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僅僅簽字,但未到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並未生效,對夫妻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可不可以撤銷

7樓:華律網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

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才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8樓:老史聊財經

可以撤銷!答案請採納下,謝謝!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婚姻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乙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二、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

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通則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

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簽,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離婚協議往往是在特定的條件、特定的環境中形成的:有的是在誘騙、脅迫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避免矛盾,一氣之下簽訂的;有的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如逃避債務等而簽訂的;甚至有的準備假離婚……在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明顯不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由於以上種種可能的存在情勢變遷的情況就特別容易出現,如一方一氣之下在離婚協議上簽上了名字,後慢慢消氣了,若干年後引起訴訟,這樣的離婚協議能作為法院審案的依據嗎?

顯然不能。但在實踐中要正確判斷離婚協議的簽訂是否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易事,因為協議的當事人是夫妻,相比一般協議的當事人而言,他們簽訂協議具有一定的隨意性,不慎重,即使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事後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協議是違背雙方或一方真實意思所簽,所以簡單認定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是不慎重、不嚴肅的。

另一方面從簽約當事人來看,表面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約定,而實際上往往並不是完全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在每個家庭中夫妻地位完全平等的很少,所以很容易出現顯失公平的協議條款。《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其立法意圖一是為了盡可能維護家庭的團結。二是為了防當事人感情用事,草率從事。顯然立法機構也清楚意識到夫妻之間矛盾糾紛處理的特殊性。

四、從對離婚協議簽訂後未履行引起糾紛的處理來看,也能進一步說明其效力問題的存在與否

離婚協議簽訂後未能履行引起訴訟,作為法院受理的仍然是婚姻案件,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否則,一方在起訴時僅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即可,而不必作為繁瑣的婚姻案件來對待了。可見,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後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而引起訴訟,說明雙方未履行所簽的離婚協議,對此應視為雙方已經反悔。 同時 也說明已不能實現協議目的,可以解除該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離婚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 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 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 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

離婚協議書有沒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應嗎

華律網 離婚協議是夫妻離婚時,對自願離婚 子女撫養 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問題,協商一致後形成的書面約定。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 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 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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