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在法律上有效嗎,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生效嗎?

2022-01-13 22:49:47 字數 6160 閱讀 1029

1樓:華律網

我國離婚有二種方式,分別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雙方書面協商好離婚,叫做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因此,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如果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不生效,且也未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自願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樓:

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並得到法律認可之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後,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並且必須執行。那麼,離婚協議書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呢?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乙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乙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三、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四、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3樓:蔡志金律師

回答提問

夫妻雙方分割財產協議以後法律生效嗎?

回答生效的哈

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協議生效後,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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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房屋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男方:住址: 身份證號:

女方:住址:

身份證號:

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並於年月生育子。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特簽訂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現有財產如下:

甲方:乙方:

為劃分甲乙雙方在婚姻有續期間婚內財產的所佔比例、收益、責任、處分等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現簽署協議如下:

一、固定資產:

1省市座單元房

2省市号棟房意將雙方共同擁有的_套房產產權歸子女丁增曲珍永久擁有,甲乙雙方都無權單方面私自變更協議或變賣,因該套房女方首付付了50%。男方付了50%貸款形式。產均屬於共同購房。

兩人約定必須一直男方償還處房屋的貸款,直至貸款還清為止。

次日起,法律生效。

這樣寫生效嗎以後。

回答請稍等哈,我看一下哦

有效的提問

萬一另一方外面有債務的情況下,這樣管不管用。

回答但是不夠全面

提問哪個地方

回答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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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撫養那些,現在不用弄。

回答因為離婚協議最好是把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債權債務,等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約定

哦哦,那就行

至於效力問題,只要是你們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就是有效的

您需要律師後續跟進的話,我這邊建議您可以點選我的頭像進行關注,以便於我們為您持續解答。

更多29條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只要雙方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欺詐脅迫等因素沒有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如假借離婚規避債務等情形的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侵害國家利益的就是合法有效的也不能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

但是離婚協議書並不是離婚的依據,必須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才算是離婚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5樓:淮安浙江人

離婚有二種方式,即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選擇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就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由國家機關發給離婚證,此時,離婚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只是雙方自己達成協議,最終沒有辦理離婚登記的,這種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生效嗎?

6樓:健身**很簡單

離婚協議書符合下面的條件,則在法律上是生效的。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係不受《合同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的成立並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2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7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生效。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生效嗎

9樓:1036318835問

如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當然是有效的,有法律效力的。

10樓: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11樓:

但是個人覺得做得時候最好去做個公證

12樓:誠心為您諮詢

如果雙方以離婚協議書為依據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這份離婚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尚未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就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雙方自己簽訂的離婚協議。法律上有效嗎?

13樓:此id已成大爺

夫妻雙方自己簽訂的離婚協議法律上有效。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對於已簽訂的離婚協議,一方後悔需要去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協議書簽訂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的內容過於簡單,難以操作。例如,協議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由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雙方無異議」。

育兒問題沒有爭議,即使有爭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輕易解決。然而,房地產問題有乙個很大的漏洞。」財產分割」是指雙方就財產的數量、分割方案和分配數量達成一致意見,並進行處理。

然而,什麼財產以及如何劃分它並沒有反映在協議中。

這樣,有兩種對立的觀點:

首先,由於財產分割已經完成,這意味著不需要財產分割,它屬於以其名義擁有財產的人。

第二,由於對財產的具體專案和處理沒有明確的約定,應視為不分割的不明確約定,並應依法分割。由於爭議較大,協商困難,一般只能訴諸法院解決。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

一般來說,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基於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知道對方財產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後,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隱藏了財產或押金,但根據本條規定,很可能會失去贏得訴訟的機會。因此,本條款是有風險的。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並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

但是,有些夫妻貸款週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並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後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採取其他保險措施。

因此,夫妻在按協議分割財產之前,應注意銀行是否同意變更主貸款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此外,在銀行貸款變更過程中,銀行通常嚴格要求雙方到場,銀行一方拒絕辦理變更手續。

當事人一方不在的,可以委託**人(包括律師)辦理變更手續,有關委託書必須經過公證。

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

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後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

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後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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