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問題,合同未到期,公司為了節約費用取消了現有的崗位,但是又不願意支付賠償

2022-02-06 09:06:36 字數 5587 閱讀 954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以上是勞動合同法的響應規定,按照此規定,你公司應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按規定進行補償的話,你們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不過這個還要看你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不是標準合同,如果簽訂的合同對你們的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沒有具體的規定的話,實際上員工的風險是很大的。如果合同規定了相應的工作地點等一系列問題,而又由於用人單位的問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的賠償,建議當面諮詢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用人單位辭退你的這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支付,你們 可以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樓:卓行天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轉崗、調薪都需要經員工同意。

按你情況,企業違法了,需要給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補償,詳細的見《勞動合同法》47條。

申訴手續:在其公司工作的合同及工資條、考勤、轉崗通知等能收集到的工作證明。

建議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直接集體申訴。

崗位撤銷,公司不願意給員工補償,以專案取消現有崗位即將不存在為由強制給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10

4樓:匿名使用者

崗位撤銷,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否應當服從,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如果調整崗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應當服從;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但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的調整方式符合用工自主權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如果調整崗位既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又不屬於當地規定的用工自主權範疇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勞動者到新崗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人少就只能服從了,人多點兒不防大家一起爭取爭取,就個人而言如果覺得公司不行的話,跳糟最好。現在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進行糾紛調解,或者撥打12333免費**諮詢,

崗位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的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並且要爭得員工同意,否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如果公司強制轉崗,你就可以申請仲裁,仲裁會讓公司選擇,要麼解除合同補償你n+1個月工資,要麼公司和你重新商議訂立新的勞動合同,當然工資也需要重新制定,但如果你拒絕轉崗,公司就只能選擇第乙個,賠償你

7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要服從公司安排。查勞動法有相關規定,按勞動法來辦吧。

8樓:奮鬥的

公司應該是給補償的 雙方協商吧 不行的話只有仲裁了

崗位撤銷公司不願意給員工補償,以專案取消現有崗位即將不存在為由強制給員工轉崗,員工不同意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崗位撤銷,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否應當服從,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如果調整崗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應當服從;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但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用人單位的調整方式符合用工自主權的,勞動者應當服從。如果調整崗位既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又不屬於當地規定的用工自主權範疇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勞動者到新崗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款的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2.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一)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調整工作崗位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四)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和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但要辭職公司卻不要我走。

10樓:g律師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規定可索取11個月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6、「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7、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如果需要可以加我好友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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