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人員還可以另外再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嗎

2022-01-24 18:35:20 字數 3910 閱讀 5360

1樓:愛喝粥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可以說是客觀使然,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可以說是主觀為之。

這裡所說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2樓:

可以的只要工作不影響上家公司,還有是上家公司有沒有約定不允許,如有約定的則要按約定

如對上家公司有影響的,則不行

3樓:江南的天堂

可以,關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六十八-七十二條有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4樓:徐舜之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的公司在勞動合同裡約定了不允許員工兼職,如果被發現視為違約。有的公司勞動合同裡沒有,則可以。

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區別是什麼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兩者的區別如下:

1、計算工資報酬方式不一樣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工作時間不一樣

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勞動時間,也就是義務勞動時間,超過這一時間的工作即視為額外勞動,用工單位需支付加班工資。累計工時每週超24小時就應該屬於全日制用工。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法稅觀察者

1、是否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不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對全日制用工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若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則用人單位需承擔法律責任。而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明確規定雙方可不訂立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2、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一般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3、試用期約定的不同。

全日制用工中,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3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經濟補償金規定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方面,除勞動者因本人原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因違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外,符合法定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如何認定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7樓:火雲雜談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這一規定對非全日制用工訂立勞動合同作了明確。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有三層含義:

一、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這是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勞動者應當採用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同的一點。因為,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時計算報酬的,有的可能只工作一小時,根本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必要。

二、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與全日制勞動者只能與乙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不同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同時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這種同時訂立的勞動合同,仍然可以是口頭的。

三、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案例:簡介

林某某於2 011年10月19日到大連市某質量監督檢驗所從事食堂面案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林某某每週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為6點至1 3點,該所每月以現金形式向其發放工資。2023年7月29日,該所單方面提出將林某某辭退。

2023年8月14日,林某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全日制勞動關係,並要

求該所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焦點林某某與該所是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

林某某認為,其在該所的食堂工作,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林某某的工作時問為每日6點至13點,每週工作5天。林某某的月工資標準為1600元,該所按月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林某某。

雙方系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因此,該所應向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該所認為,雙方系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林某某的工作時間為:每日早7點半班,13點下班,每週休息2天,法定節假日按照規定休息。

該所每日為林某某負責提供早餐和午餐,兩餐和休息時間為每班次2小時,因此每日平均工作4小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68條、69條規定,雙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因此,該所不需要與林某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結果仲裁委經審理後認為,林某某每週的工作天數為5天,每天自6點至13點工作7小時,且工資按月結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林某某的用工關係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故仲裁委對林某某確認雙方存在全日制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援。

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該所應支付林某某自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7月29日期問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裁決書送達後,雙方當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裁決現已生效。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有啥區別,全日制用工與非全日制用工有什麼區別

1 計算工資報酬方式不一樣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 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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