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得重病時,另一方提出離婚可以麼

2022-01-20 12:14:01 字數 5688 閱讀 8760

1樓:清晰的話

回答重病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離與不離都要看你個人的主見。

提問我沒能力償還債務和撫養孩子

是她找我離,我有重病,孩子和債務可以要求她承擔嗎回答你的這種情況下,只要你個決定了離婚的,完全可以去辦理離婚手續。

提問我要求她撫養孩子和償還債務法院會支援嗎回答離婚時倆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是協商不成可以以通過法院院,判決對方承擔一些責任。

那要看對方的經濟實力條件允不允許。

提問是她起訴法院的

回答是她先起訴的法院也要跟據她個人的意願再作以調解,看她能不能自願的承擔一些責任和債務。

提問因為我不無償還能力和撫養能力

回答如果是你不同意離婚也許她會作出讓步,最終迫使她願意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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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刑法一千問

可以,但是不能以對方病重為由提出離婚,不知道其他的理由你能列出多少。不過夫妻應當共渡難關,如果他看不好,你應該照顧到他死。

3樓:生活暖心栖栖老師

回答親愛的---這得看是什麼病吧,如果說是精神病的話,確實不能履行夫妻的義務,可以協議離婚,但是男方要出一定的贍養費用,如果說是正在換的是大病,或者是癌症,正在**期間的話,另一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如果說這個病是屬於穩定期間,化療結束了,這時候可以協議離婚,也是給予相應的補償嗯,簡單的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患病,一方多得另一方,如果說今天條件允許,應該給患病的方每月多多少錢的補助生養死葬之類的,因為我身邊就有個類似的得病的例子,有乙個癱瘓兩年,女方,男方照顧她兩年之後提出離婚,然後是每個月給他換的女方600塊錢,然後有任何事情都能幫負責

提問我冠心病手術一年,女方要離婚,我要去條件好的地方醫病,這個時候她要離婚分財產

回答親愛的---你好!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跟訴訟離婚,如果對方同意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孩子的話一般看年齡大小以及雙方條件,兩周歲內一般隨母方生活,兩周歲以上就看雙方哪一方更適合孩子成長,財產的話是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是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

一、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能否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提問就是縣城有一套房子

回答親愛的---你好!離婚有兩種,協議離婚跟訴訟離婚,如果對方同意離婚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孩子的話一般看年齡大小以及雙方條件,兩周歲內一般隨母方生活,兩周歲以上就看雙方哪一方更適合孩子成長,財產的話是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離婚是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

一、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判決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癒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能否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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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患重病,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姻法夫妻有一方重大疾病可以提出離婚。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3、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一方患重病可以離婚,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離婚,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的,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離婚,不同意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5樓:懂你

可以的,但是我感覺這種人已經沒有人道了,如果我的另一半得了重病我會一直陪著她到她死去

6樓:愛喝粥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調解無效,判決准予離婚的理由是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有病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能確認雙方感情破裂,不管是否患有疾病,都可以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准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沒有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標誌之一。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一方已連續兩年以上與家庭斷絕通訊聯絡,下落不明滿兩年的,被法院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情形中與新《婚姻法》不牴觸的情形

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癒,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癒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婚姻法》相牴觸,故修正),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不能誤認為為了懲罰過錯方,對過錯方提出的離婚判決不准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與新《婚姻法》相同)。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吸毒)。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與新《婚姻法》相同,新《婚姻法》增加了實施家庭暴力)。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這裡賦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一方患重病可以離婚,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患有重病不能離婚,我國實行的是婚姻自由,離婚也同樣自由的,只要雙方同意可以協議離婚,不同意可以通過訴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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