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一方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應該共同承擔

2022-01-02 03:47:31 字數 5017 閱讀 8636

1樓:夏律說法

婚內一方的個人債務(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不應當共同承擔,但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也應當共同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只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後需要共同承擔,若是一方的個人債務,離婚後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但若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也應當共同承擔的。

2樓:華律網

婚內債務分為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一)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二)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五)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六)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

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七)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八)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九)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十)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十一)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樓:網商仁澤老師

屬於共同債務,離婚也要還。協商的另外說

4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婚內一方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應該共同承擔要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共同生活,如果共同債務是用於共同生活的,婚內債務需要夫妻共同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要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承擔還款責任。

婚內個人債務主要包括:

1、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

2、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其收入歸個人所有,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3、一方擅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5、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6、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用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7、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

8、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9、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

10、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

11、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樓:孫姐普法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負債,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償還呢?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擔?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債務分情況如下:

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7樓:

只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另一方可以不負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8樓:鄭州馬律師

您好:您的問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如下規定:1、夫妻婚前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債務原則上屬於個人債務,由債務人個人承擔,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從司法實踐看,離婚時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主要有因個人違法行為所負債務、未經對方同意而負的專屬個人的債務(如夫妻一方擅自做變性手術所負債務)等。由於婚姻案件涉及的債務問題比較複雜,建議您在實際處理問題時選擇向專業律師諮詢後採取行動,避免導致對您不利的後果。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是否需要負責?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後另一方需要承擔債務分情況如下:

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後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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