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2022-01-20 00:56:36 字數 5638 閱讀 1349

1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2樓:多保魚談保險

乙份保險合同一般都包含保險條款、投保單、客戶服務指南和人身投保提示書,哪部分屬於最重要的內容呢?當然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

保險單是何物?保險單裡面有我們的個人資訊和保險產品的全部資訊,我們通過保險單可以知道被保人是誰、保障有哪些、保障期間有多久、每年保費多少錢……保險單一旦生成,會有乙個保單號碼,這個號碼是唯一的,我們可以通過這個保單號碼查詢到合同裡面的全部內容。

保單上哪些內容是需要我們重點關注的呢?

1、保單上的個人資訊

保單上的個人資訊主要是投保人、被保人、收益人以及生效時間。這裡投保人一般是指買這份保險的人,被保險人就是這份保險保護的人,收益人就是被保險人出險後領取保險金的人。

保單上還有生效時間,很多人以為保險一旦投保就意味著生效了,然而並不是每乙份保險都是立即生效的,保險險種不同,生效時間也會有差異,通常意外險次日凌晨會立即生效,但是像很多人身保險都有等待期,只有過了等待期,保險合同才稱得上是生效,不然在等待期內出險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

2、保單上的產品資訊

除了要關注保單的個人資訊,還要關注保單的產品資訊。比如你買的保險究竟是重疾險還是醫療險,很多人買完了也沒有搞清楚自己買的究竟是什麼險種,你買的保險金額是多少,是30萬的還是50萬的?你每年需要交納多少保費?

這些內容都可以在保單的產品資訊裡看到。

除了這些比較淺顯易懂的,有的保單上還會有特別約定,特別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如果條款和特別約定有衝突,是以特別約定為準的。所以大家在檢視保單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單上特別約定的部分。

現如今網上保險銷售火熱,但是很多朋友擔心網上買的保險電子保單不具備法律效益會不會影響理賠,小編在這裡說明下,電子保單和紙質保單一樣具有法律效益。

保險條款應該怎麼看?

保險合同裡面的內容不僅結合了金融、醫學還有法律方面的知識,是非常嚴謹的。保險條款少說有幾千條,這麼多的保險條款裡面,如何大海撈針獲取我們認為有意義價值的東西呢?

1、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很好理解,就是這份保險到底保障哪些?比如意外險是保障意外傷害和意外醫療的,重疾險是保障重大疾病的,醫療險是保障疾病醫療的,財產險是保障財產安全的……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2、責任免除

除了要知道我們獲得了哪些保障,還要知道哪些保障沒有,責任免除是指這些責任保險公司是不承擔的,比如像一些違法亂紀、吸毒酗酒、感染愛滋等一些極端的情況,保險公司一般都會責任免除的。

責任免除的內容一般會用粗體顯示出來,這部分內容也是非常關鍵的,大家要仔細留意。比如意外險,責任免除裡面肯定會寫酒後駕駛導致的意外,意外險是不賠的。

3、現金價值

短期險是沒有現金價值的,但是長期保險一般都會有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退保的時候會用到,比如很多人交了幾年保費想要退保了此時保險公司給你退的錢就屬於現金價值。

很多人在退保時會發現自己交了幾年保費怎麼也有幾萬了,可是退到手裡只有幾百,我們交的保費包含了保險公司的運營成本和承擔風險的部分,一般保險合同裡面都會有現金價值表,想要退保的朋友都可以對照著現金價值表看看自己可以退回多少錢。

引自文章:保險合同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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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奶爸保險規劃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這些:產品基本資訊(名稱、承保公司、條款備案檔案號);投保區域(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承保年齡;職業限制;等待期;猶豫期(關乎退保);醫院範圍;免賠額及賠付比例;其他投保規則(豁免、保額限制、不可投保人群)

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怎樣看保險合同?推薦閱讀這篇文章《4招快速看懂保險合同!3分鐘就能學會的閱讀技巧》

指買保險的人,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如父親給10歲的兒子買保險,父親是投保人,兒子是被保險人。請記住投保入與被保險人的區別:享受保險的是被保險人,不是投保入。

指的是保險公司承擔賠付的範圍,「除外責任」指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賠付的範圍。任何一種保險都會在合同中明確保險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範圍。

指的是投保人希望獲得保障的金額,而保險費是投保人為獲得保障需要交付的金額,也就是購買保險產品的**。

根據規定,每款保險產品上市之前都會經過監管部門(銀保監會)的備案或審批,以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險法》也有相關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尤其是對除外責任條款做出明確的說明。

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4樓:濯友安

保險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保險人的名稱、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5樓:雪落成殤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價值; (七)保險金額; (八)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九)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十)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一)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6樓:

關於買賣合同中的保險條款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1、根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性決定是否採用保險;2、根據雙方約定的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方式;3、根據雙方約定標的物的滅失風險有誰承擔?4、根據雙方約定由誰為標的物購買保險;5、在綜合上述方面之後,可以參考《國際**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術語。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7樓:蘇幾

一、常見的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保障期限,繳費年限,年交保費,投被保人資訊,和保險條款。

二、保險條款中應重點關注一下內容:

1、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實踐,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限制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解決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存在的信任危機,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不可抗辯條款由最早的合同約定條款發展為合同法定條款,被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立法所借鑑。我國2023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對2023年的《保險法》進行了大幅度修訂,將「不可抗辯條款」全面引入保險合同法律規範之中,成為本次修訂最明顯的變化之一。

此舉不僅使保險理賠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而且督促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承保環節的管控,有效遏制保險營銷活動中存在的銷售誤導現象,對規範保險市場經營,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有著重要意義。我國《保險法》(2023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下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的可抗辯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即為「不可抗辯期」。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辦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真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

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二是年齡不真實影響保險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或多於應付保險費,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進行調整。

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人壽保險對風險估計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少於應交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交過去少交保費的本利,或按已交保費核減保額;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大於應交保費的,退還多收的保費。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自殺免責條款

自殺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復效後二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給受益人。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戰爭免責條款

戰爭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因為戰爭或軍事行為造成的人員大量死亡遠遠超過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險公司常常在保單上規定戰爭或軍事行為系除外責任。

5、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分期交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交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交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交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內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6、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通常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二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

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7、不喪失價值條款

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交滿一定期間(一般為二年)的保險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8、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條款通常規定,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險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當時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為限。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保險合同一般有保險人還是投保人解除?根據 保險法 第19條規定,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二 投保人 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 保險標的 四 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 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 保險價值 七 保險金...

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事項,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包括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投保人 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年 月 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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