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公安機關在受案後,事故責任認定未完成,可不可以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一方當事人刑事拘留

2022-01-18 08:29:15 字數 4658 閱讀 7740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交通肇事罪的界定,主要法律依據參考以下**第2條http://law.baidu.

以上**可見,事故責任是界定罪與非罪的主要依據之一。在事故責任認定之前,無證據刑拘。事故責任認定之後,證明刑拘有錯。

對於錯誤羈押7天,建議通過行政訴訟,主張國家賠償。

對於超賠,尚未履行賠付的,終止賠付,等對方民事起訴。

已經賠付的,如果有證據受到敲詐勒索,比如錄音或錄影或第三方人證,對方或辦案民警說過“不賠30萬就等著坐牢”之類的話,先追究其敲詐勒索的刑事責任。如果敲詐勒索能被被裁定,此民事賠償的達成也就自然無效了。

2樓:我來奧

首先公安機關拘留你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公安機關拘留你的理由就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罪犯是要等法院判決有罪後才能稱呼。

所以只要有證據證明你涉嫌犯罪就可以採取強制措施。

舉例說;你把人打上了,昏迷不醒,一定要等法醫鑑定出來,看看是輕傷、重傷、十天後死亡的結果出來才能拘留你麼?顯然不是。

再個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調解處理是一種化解矛盾,對雙方都有利的處理方法。你多出了錢得到了對方的諒解,同時你得到了從輕處理的機會。如果你不多出錢,對方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應得數額,你同時失去了從請處理的機會。

交通肇事罪調解處理你就可能不會判刑,不調解就會面對判刑。你最後沒有被判刑就是得益於調解處理了,不然就會面對判刑。多出了錢你同時免了牢獄之災,對方多得了錢,同時放棄了要求對你嚴懲的權利。

你們各有所得,同時也各有所失。公平、公正。

你等到檢察院批捕後再調解,你會更加被動,說不定30萬還打不住。

你等到法院判決你的時候再調解不但30萬打不住,又多住了多長時間?

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新疆的,在黑龍江交通肇事放你走了,等責任認定出來了,你到哪了?你不配合怎麼辦?10萬塊錢不一定早到你,給受害人怎麼交代。如果受害人是你你同意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覺得,這是公安機關的權利所在,1、在責任認定書還沒出來,但是交通事故比較嚴重,有可能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有權進行先行採取強制措施;2、交通事故中的賠償,是雙方之間的協商;交警處於協調的地位;雙方作出賠償協議是雙方的自願的;也就是你也可以先行賠償。這個是你自己的權利。3、至於你所說的是因為公安機關的拘留使你多賠;這只是你自己一方主觀的認為;公安機關並沒有做這樣的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對交通肇事罪還不甚瞭解。將肇事者列為嫌疑人,不一定要全靠事故認定書,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構成犯罪的是可以列為嫌疑人並採取強制措施的。當然本案的關鍵還是要看事故認定書及受害方的情況,公安機關是可以根據賠償情況等,認為情節輕微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如果肇事方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屬於公安機關的錯誤羈押,可以提起國家賠償。

縱橫法律網 李世澤律師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出來之前可以將肇事者刑拘嗎

5樓:阿元

道路交通事故責

copy任認定出來之前,一筆不會bai將肇事者刑拘的,但du可以行政拘留。zhi因為事故認dao定書沒有作出之前,不能確定肇事者承擔什麼責任,也就不能確定肇事者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就不能對肇事者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只有肇事者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而且事故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肇事者才能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該怎麼辦

6樓:匿名使用者

1、“想既然沒有具體的責任劃分,老太婆方應該走法律途徑來解決此事,而不該私了”:

(1)法律沒有規定“不能”私了:如果能協商一致,最好是私了、而且“可以私了”,因為協商私了解決問題快,既節約司法資源、也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如果協商不成,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告訴對方:讓他們到法院去起訴,如果對方不去法院起訴、只是一味來你家吵鬧,你家可以報警。

2、“畢竟是學生,而且是騎自行車,又不是開汽車,汽車還有保險之類的”:(1)沒有保險、是學生也一樣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果有保險只是讓撞人者自己少賠償一些、由保險公司為撞人者分擔賠償責任。

(2)不是汽車,自行車撞人也一樣算交通事故。

3、“這種事情應該怎樣談判?”:

(1)如果對方對各自的責任是多少、各自應負的賠償比例能夠協商一致:就按協商好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賠償的專案有老太的醫療費、誤工費(如果她還有工作的話)、住院伙食費等,這些費用讓他們拿出正式票據,不能光憑他們說多少就是多少。

(2)如果就雙方的責任比例、賠償數額協商不成:就不要再談判,讓對方到法院起訴。

(3)起訴時你方應注意的情況是:收集好能夠證明老太違規、你弟弟是正常行使的證據提交給法庭,以證明你弟弟不應負賠償責任、或只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證據可以是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撞車時的痕跡等。

7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管理部門在無法認定責任通常是事實難以查清。這時作出“無法認定”結論符合一些地方法規。也符合客觀實際情況。

與其讓交警沒有事實依據的瞎認定,還不如不認定。北京市出臺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第14條就規定為“14.1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確定當事人責任。

在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僅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該條款體現了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

這種情況可參照“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事故,可以借鑑一個典型案例:是上海法院判的。在一個高層建築居民樓上,在15層,有三個小孩在樓道里玩,這些小孩都是

七、八歲的孩子。在玩的過程中,發現有一家居民的門前放了一些舊的酒瓶子,三個小孩就一人拿一個,到樓道窗戶前的玻璃上把手伸出去,一起喊一二三,就把瓶子一起扔出去了。這個時候,正好樓裡面的一個住戶馬先生抱著自己兩歲的孩子從樓道里面出來,這三個瓶子當中的一個瓶子一下子打到小孩的頭上,就把小孩打死了,不知道究竟是誰的瓶子打死的孩子。

這個案件完全符合共同危險行為的特徵,數人共同實施了加害他人的危險行為,其中一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不能夠確定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按照規則,應當由全部共同危險行為人對侵權行為負責,就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這種共同危險行為的它的後果就是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事故因為無法確定其責任,可視為共同實施危險,各方有負有連帶責任。所不同的是,共同實施危險的結果是,其中的一個人把自己傷害了。共同實施危險的過程是都進入道路這一可能發生事故的危險環境,而傷害的結果又找不到誰的責任更大。

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有關聯的個方,等額支付賠償,也就是說,自行車這一方支付50%的醫療費用和其它相關損失費用,也包括自行車這一方的損失。

當然,你這一方是否墊付醫療費用,沒有法律規定,你可以墊付,也可以不墊付。需要雙方協商。

當然,如果有了證據證明哪一方責任更大,或經法院判決確認誰的責任更大,情況就有所不同了。只是法院的判決也要依據事實證據。通常,作為交通管理部門的專業機構都難以判斷責任,法院的判決依據也同樣難以找到。

就會形成上面提到的共同負有連帶責任的局面。除非事實清楚,只是各自對責任認定有分歧,法院依據相關法律作出責任判斷。

但是要注意,騎自行車的行為,是否構成民法通則中關於“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條款。自行車是否認定為高速運輸工具?

在交通法中,涉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不能找出非機動車或行人的過錯,則由機動車承擔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傾斜。這次交通事故能不能適用這些法律原則,是需要推敲的。

我覺得,法律的適用與立法思想有本質區別,這就相當於一輛載重10噸的貨車與一輛不足一噸的轎車相撞,在傷害方面,貨車是強者,轎車是弱者。雖然立法思想中有保護弱者成分,卻不能由此認定貨車負更多的責任。而是隻要同是機動車,就按機動車的公平處理。

該事實要麼適用於某法律,要麼不適用某法律,而不能用什麼思想來判斷是非。

法與理有是是對立的。正確的行為,首先是合法,然後才是合理。

最後,關於法律依據,在一些回帖解釋中,常出現一用已廢止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2月11日***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2023年3月9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2023年9月22日***釋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這一點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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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已經2004年4月28日 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 批准 交通部發布的 機動車管理辦法 1988年3月9日 發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1991年9月22日 發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同時廢...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圖,急急急,急急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朋友你好!事故的責任認定,是事故民警的責職,需要根據事故現場的各種肇事因素綜合分析確定!現在,我們只能根據你的現場圖和解釋做個分析 一,正常情況下的判定 非機動車進入主幹道沒有仔細觀察,和避讓機動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擔主要責任,機動車在通過沒有訊號燈的路口 沒有說明 沒有仔細觀察,未...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怎麼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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