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送給對方的首飾是否屬於婚姻共同財產

2021-03-08 00:05:23 字數 4360 閱讀 8932

1樓:紫堇軒愛

結婚時送給對方的

首飾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對方的私人財產。

結婚時,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

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本件涉及台胞的離婚案件,由於當事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後又由於各種原因,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又經常分居兩地,一方對另一方的行為不能正確對待,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在本件離婚案的財產問題的處理上,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其一,對於原告於結婚當日送給被告的金項鍊等,一審法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雖也判歸被告所有,但其定性不正確。結婚時,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方個人所用的禮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二審法院對此認為,原告贈送給被告的禮物,應為被告個人所有,一審判決作共同財產認定不妥,應予糾正,是正確的。

其二,對於原告於結婚當日給被告錢(後又補款)用於購置房屋,是屬一方出資購置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用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於雙方結婚時間不長(不到1年)即發生離婚訴訟,故在處理上應考慮財產**,適當照顧出資一方,將已購置的房屋產權判歸其所有,而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一審法院對此未認定所購房屋的性質,又僅判歸原告所有,是不當的。

二審法院認定所購房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根據其財產**和雙方結婚時間短的事實,改判所購房屋為共同財產,產權應歸原告所有,而由原告補償被告人民幣3萬元,是正確的。

不過,對於被告因原告的原因而辭去工作,致使被告失去了生活**一節,一、二審法院都缺乏考慮。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

」被告因原告原因辭去工作,失去了生活**,應視為其在離婚時生活有困難的情況,而應由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因此,二審判決的原告給予被告的經濟補償,其實質僅是夫妻共同財產中應由被告所得的乙份,應當除此之外,再由原告給付被告一定的生活補助費,才符合法律本意。

結婚時買給女方的首飾,離婚時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3樓:

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對方的私人財產。

結婚時,夫妻一方贈送給另一版方個人所用的禮權物,應當認定為受贈一方個人所有,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其贈送就沒有法律意義了。

婚姻法關於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

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4樓:鈷藍色

還要分割?離了就算了吧,別弄的太傷了

結婚時的金銀首飾,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5樓:人生開心就好

財產是個人財抄產還是夫妻共同bai財產,要根據你們雙方的財產具du體資訊zhi確定,一般情況下以下財產是個dao人財產:

1. 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財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

結婚後男方給女方買的金銀首飾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有點抄意思。結婚後的收入是襲

共同收入,由此bai開支的一些都du

是雙方共有的,要zhi

不又從**來錢買首dao飾呢,私藏小金庫更是不當的了;如果屬於他人贈予而又將贈予轉移給對方,要是沒有標明是轉移贈予的,那還是共有的,要是表明贈予的,那就不屬於雙方的了。

呵呵,要命啊,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吶,畢竟一起屋簷下床頭上,不可由此傷神費心,更不可由此彼此傷害,因為不值得,尤其男人需要真丈夫。

7樓:叫我做

哎呀,人都不要了,金銀首飾拿去做什麼啊,感情才是本錢。

8樓:邯鄲→小輝

現在人都怎麼了。動不動財產財產。談戀愛時候的感情去那了。如果是我,壹個金銀首飾能值多少錢。你愛拿拿走,不拿留下就得了。

金銀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9樓:day忘不掉的痛

關鍵要看這些「金銀首飾」是何時取得的。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如果這些首飾是雙方結婚後購置的,那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10樓:匿名使用者

編輯同志:我與丈夫於2023年結婚,婚後丈夫為我購買了一些金銀首飾,其中包括一枚**戒指、一枚鑽石戒指、一條**手鍊、一條**項鍊和一條白金項鍊,共計5萬餘元。現在我們正在鬧離婚,請問,這些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歸個人所有?

何莉何女士: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其中「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該物品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

判斷它的依據是,他人在使用這些物品時,無法體現物品的主要價值。此案中所提到的金銀首飾,雖然屬於你個人使用,但由於其價值較大,且人身依附性並不強烈,在司法實踐中,是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沈寧 楊永春

要結婚了,母親送自己女兒金首飾,結婚以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1樓:老子is文刀三金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個人財產,當然,這個婚前指的是登記前,而非儀式前。所有,首飾是個人財產。

我還需要提醒你,登記後也可能是個人財產,婚姻法明確規定,贈與一方的財產也是個人財產。

12樓:幸福

要結婚了,母親送自己女兒金首飾,屬於指定贈與,婚後屬於個人財產。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共同、現在的婚姻法修改了。如果是父母給自己的女兒買的、這首飾的持有權歸父母。如果這東西是給媳婦買的。

這持有權也是父母的!兒女離婚這是有權利要回的!簡單點說誰吃的這錢、這所得權就是誰!

14樓:黃實習律師

這要看情況,如果是在登記前,那屬於你個人所有財產,如果登記後,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5樓:那個↙努力的女生

結婚五年內對方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五年以上對方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財

16樓:aiwolaogong愛

暈倒,你有很多金飾嗎?值很多很多錢嗎?如果只是戒指~項鍊~最多也是一兩萬,值得爭嗎?

婆婆在結婚時送的金首飾屬於共同財產嗎

17樓:毛秀才嗎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屬於贈與特定物件的,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首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8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關鍵要看這些「金銀首飾」是何時取得的。如果是雙方結婚前就已經被女方自費取得,那這些首飾就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得進行分割;如果這些首飾是雙方結婚後購置的,那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19樓:風景我很

婚前自己買的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婚後買的是共同財產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後購買的首飾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電單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並不強烈,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結婚時給媳婦買的首飾離婚了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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