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員工在試用期未滿就離職扣50工資合理嘛

2022-01-04 08:44:45 字數 4884 閱讀 4602

1樓:韓飛律師

新進員工在試用期未滿就離職扣50%工資是不合理的,對於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合同約定,也是霸王條款,不合理,可以告他.

我所見過的最多隻扣30%.但扣多少都是違法的.

必須按實際天數把工資結清,如果培訓費是單位承擔的,可以扣除培訓費用.

新員工,不存在什麼勞動成果問題,一切服從領導安排的工作,領導安排幹啥就幹啥,安排呆著就呆著,不安排是公司的事情,因此,他們必須要按合同約定把工資結清.

你又不是什麼老員工,不知道什麼規章制度,什麼工作流程,什麼崗位職責,只有在公司對你進行了內部培訓後,而且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見習期)後,才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而且內部培訓的一切費用均由公司承擔.

因此,公司以任何藉口(除了有約定的大額培訓或是專利保密技術的培訓以外)扣工資都是違法的.

3樓:三聯夏侯孟德

沒有勞動的話 是沒有工資的

此時如果說有待遇的話 應該是生活費 但各地標準不一單位給的任何東西 不能低於生活費。

但是要考慮的是 如果確實有培訓的話 你需要支付培訓費這個就沒有限制了 看具體的培訓花費

4樓:紳士

這個要根據你的試用期合同決定,不過一般不會這麼高。

試用期未滿離職扣50%工資合法嗎?

5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未滿離職,用人單位扣50%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保留好相關的證據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1、你們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先看看這個試用期的長短的規定是否合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未滿試用期離職扣除工資應該是合法的吧。如果關於試用期長短的規定合法,那麼合同裡既然有這一條未滿試用期離職扣除工資就應該遵守。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常法來說那是不合理的,可你那試用合同上說的你怎麼不看清楚呢,現在的老闆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管別人死活,你還是看下勞動法吧

8樓:羅榮韜

合同上規定了。應該就合法。公司可能是考慮培訓你也要花費一定費用的吧。

你已經籤了這合同,就只好作罷了

9樓:

肯定不合法的。到當地勞動站投訴可以解決的。

試用期辭職,公司有規定,扣50%。就是只能拿到一半。合法嗎? 10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公司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應當按實際工作天數全額發放勞動場工資待遇。另外,合同文字也要一式二份,建議你向公司要乙份合同原件,這是正當要求。

若你辭職時公司只發放一半工資,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或提起仲裁解決。

11樓:大旺洞

你可以選擇不簽,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的,另外工資在試用期內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另外,勞動者可以就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行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實習三個月沒滿我要離職,他們說要扣50%的工資還要承擔產生的經濟損失,合法嗎? 50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 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完成任務為期限的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6、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的,以期滿工資標準支付賠償金。

7、試用期工資限制2個條件:不能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對於試用期是有明確規定的,而且試用期也必須籤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單方面解除合同用工單位要補償你的,具體多少根據當地勞動局的細節解釋裁定。你這個情況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對方不但要給你補償,嚴重的還能起訴對方。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這種規定完全是不合勞動法的,找勞動部門介入

15樓:小徐隨手記

你拿個錄音的東西偷偷藏在身上問公司行政,你是實習的還是正式工,如果是實習的只需要提前3天提交辭職報告就可以了,如果是正式工要提早乙個月,但是正式工的工資肯定跟實習的工資是不一樣的,如果他說你是正式工就應該按照正式工的工資發,否則你就可以去勞動部門告他。

試用期不滿乙個月就自動離職的員工,按照勞動法規定,結算工資時是否有如何扣款處罰的條例?

16樓:上海笙銘律師

1、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2、如果勞動者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賠償;

3、依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樓:匿名使用者

罰款肯定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根據你實際上班天數與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折算的。

試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完成離職,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當然工作期間有別的錯誤問題就另當別論。

19樓:契夫

沒有扣款處罰的,除非你能證明他的某些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並且有證據可以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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