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我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

2022-01-02 12:57:01 字數 4400 閱讀 4259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原因:如果勞動者的辭職理由是寫的個人原因,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關於離職申請:

1、離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是一種書面的,較正式的文案方式。

2、無論是大中小型公司都會有這樣類似有流程,但因為不同的職位崗位要求,對離職申請的處理都不一樣,但都大同小異。

2樓:雷蕾律師

回答感謝

你如果填寫離職申請單,則視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補償金。

提問同工不同酬!個人解除勞動關係!有補償金嗎?

回答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更多3條

我寫了離職申請,還可以申請賠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原因:如果勞動者的辭職理由是寫的個人原因,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關於離職申請:

1、離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申請,是一種書面的,較正式的文案方式。

2、無論是大中小型公司都會有這樣類似有流程,但因為不同的職位崗位要求,對離職申請的處理都不一樣,但都大同小異。

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寫了離職申請,如果勞動者的辭職理由是寫的個人原因,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一、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桂秋翠

如果你是老闆,有員工自己提出離職,你會給他賠償嗎?

從法律上講,如果公司有違反法律的行為,並且你以此為由提出離職,你可以要示補償。如果你主動提出離職,沒有補償。至於公司撤消辦事處,你當時應該和公司協商離職,因為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你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補償。

但是,如果你寫了離職申請,即視為你主動離職,無法得到補償。

被公司辭退,但是公司要求填寫離職申請表我寫了,還可以要求補償嗎? 10

6樓:

被公司辭退的,但是填寫了離職申請表並且簽字了的,是不可以要求公司補償的。

不管什麼原因,在辭職申請書上籤了字,就表示認同上面的內容。這份材料可以證明是個人主動提出來辭職的,並不是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只要公司不同意,就無法再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不能再回單位上班了。

如不在辭職申請書上簽字,因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沒續簽,還繼續上班,單位在這段時間裡未與訂立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告單位未簽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賠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單方解除,可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7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這個不要自己填寫,一旦自己申請的就有可能拿不到賠償金,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8樓:我改了對不起

我一樣,廣東嘉賓陶瓷,缺德的老闆,無故辭退員工,不付工資到現在還沒給,幾個月了這種垃圾廠遲早倒閉,重汙染企業

自己寫了離職申請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的話,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補償金。您可以申請仲裁,但仲裁請求獲得支援的可能性不是很高。

縱橫法律網-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邱霄律師

10樓:

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因為你有辭工書在他手上,那是鐵證如山了。勞動法有規定自動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賠償的,除非你有把握把辭工書拿回來,否則任何有利證據都沒有效果

11樓:揚岑

你所謂的「迫於壓力」是什麼意思?如果是脅迫的,是無效的。同時,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們公司的6個月試用期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脅迫事由成立,你可以要求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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