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軍隊經濟適用房管理規定

2021-12-26 08:33:10 字數 5901 閱讀 1175

1樓:麻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範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準規定。

第二章建設方式

第五條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統一管理。

第七條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1、服役22年以上的高階士官執行團職標準,服役17年以上不滿22年的高階士官執行營級標準。摘自《中國人民解放軍營房建築面積標準》(**軍委[2009]9號檔案)

2、軍隊經濟適用性住房,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摘自《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檔案第二章第五條)

3、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設計。摘自《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檔案第六章第二十三條)

擴充套件資料

為紮實推進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經**軍委批准,**軍委辦公廳日前印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專案專項清理整治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意見》明確,處理遺留問題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標準、依法糾治,突出重點、全面整改,積極穩妥、講求實效的原則。要堅持歷史問題歷史看待,客觀認定問題性質,以政策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依規糾治問題。要緊盯關鍵環節和重難點問題,逐項對標清查,逐一掛賬銷號,以破解難題帶動整治工作紮實落地。

《意見》針對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存在的遺留問題,從完善報建手續、規範住房**、推行物業管理、規範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法、操作程式和具體要求。

《意見》強調,各級黨委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軍政主官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擔當,切實發揮統攬總抓作用。對重點難點問題,實行軍委機關和大單位掛牌督辦制度,上下聯動聚力攻關,始終保持真糾實治的強勁態勢。

嚴格落實監督檢查和違規問責,對單位組織不力、工作滯後、整改落實不到位,甚至弄虛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經發現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樓:小小小魚生活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房人員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退出原住用的軍產公寓住房。軍隊單位統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給本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職工,不得轉售或用於經營。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並享受住房補貼的軍隊人員,可以用個人住房資金賬戶中的住房補貼抵扣應付的購房款。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價(綜合成本價)與實際建房造價的差額,可作為軍用土地折款,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

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賃收益及其他有償服務收入,也應用於抵扣本單位購房人員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統建單位統一組織核算,經軍區級房改辦公室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已抵扣的住房補貼,應及時從個人賬戶中沖銷。

4樓:匿名使用者

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2023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根據《***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和**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軍隊單位組織建設,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劃撥土地、地方人民**減免有關費用等優惠政策,建成後主要**給軍隊人員的住房。 第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統籌規劃,按需建設,注重質量,規範運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是軍隊基本建設的組成部分。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和國家、軍隊的有關標準規定。 第二章 建設方式 第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適應社會化保障的要求,採取集中統建、單位自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有條件的可以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條 駐軍比較集中的城市,盡可能由軍兵種、軍區(以下簡稱軍區級單位)或者省軍區組織統建,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貸款、統一建設、統一**、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師(含)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單位等,缺房較多,且有經費和建房用地,建成後能夠實行物業管理的,經批准,也可以組織建設。

第八條 向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由軍區級單位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購買地方經濟適用住房,一般由單位組織協調。單位統一購買的,應當報總後勤部批准;個人需要支取住房補貼購買的,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批准。

第三章 建設用地 第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向地方人民**申請劃撥和軍隊內部合理挖潛解決。 第十一條 申請劃撥土地建設的,用地單位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上報建設用地計畫,經總後勤部審核後,列入下一年度軍隊建設專案用地計畫。 第十二條 使用軍用土地的,建設用地應當位於售房區或者獨立的空閒營區。

對適用於與軍內外單位合作建房的軍用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使用軍用土地,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總後勤部審批。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所需資金,主要通過收取住房預售款、申請住房補貼和貸用住房公積金籌集,不得占用單位經費。

第十四條 全軍每年用於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總額度,由總後勤部確定。需要貸用住房公積金的,在總後勤部下達的指標內,由軍區級單位軍官住房發展中心或者建設單位,按照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到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實行分賬管理,專戶儲存,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依法接受軍隊財務、審計部門和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計畫管理 第十六條 軍區級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建設前期工作情況,編制年度建設計畫,經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核後,於每年1月底前報總後勤部。 第十七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原則上應當與年度預算安排的住房補貼額相適應。

通過軍用土地折價沖抵住房補貼或者暫不使用住房補貼建設的專案,可以優先安排計畫。 第十八條 年度計畫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地點、方式,用地性質、數量。

使用地方土地建設的,應當附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劃撥土地的意向書; (二)房屋總建築面積,總投資和年度投資,開工、竣工日期; (三)**房屋面積、住房套數及**,軍用土地折價及使用住房補貼額等資金平衡分析; (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 (五)建設專案總平面圖和位置圖。 第十九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畫,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審核,經總後勤部同意,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後,由總後勤部下達軍區級單位執行。 第六章 住房建設 第二十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設施配套,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建設標準、規劃設計規範和技術規範,積極推廣和運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努力降低造價,提高質量,減少能耗。

第二十一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廣泛徵求購房者意見,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會審,優選設計方案。 第二十二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當採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施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房屋竣工後,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驗收。

第二十三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以兩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為主要戶型,其面積參照各職級軍隊人員的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設計。 第二十四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內裝修,原則上實行粗裝修。二次裝修一般由建設單位統一組織。

經建設單位批准,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自行裝修。 第七章 住房** 第二十五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單位、個人**,屬於城市規劃要求建設的商業網點用房可向地方單位、個人**,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徵地建設的,向地方單位、個人**房屋數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有向地方單位、個人**房屋計畫的建設專案,可以通過招標委託地方房地產公司承建和**。 第二十六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物件: (一)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 (二)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職軍官、文職幹部和高階士官; (三)配偶在當地有城鎮戶口或者為軍人,本人工齡滿15年的軍隊正式職工; (四)居住在公寓區,經核實確無其他住房的非在職人員。

第二十七條 向軍隊單位、個人**的住房,一律實行綜合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軍區級單位後勤(聯勤)部審定,報總後勤部備案。徵地建設的,按照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和管理費(不超過總投資額的3%)、貸款利息、稅金等七項因素確定;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售價確定,可以不計5%的開發利潤。

第二十八條 向地方單位、個人**的房屋,原則上實行市場價,其**比照當地、當年同型別房屋售價確定。**給居住在公寓區地方人員的住房,經軍區級單位批准,可以按照綜合成本價計價。 第二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均按建築面積計價,建築面積的計算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向軍隊人員**的住房,計價面積包括:戶內面積、陽台和分攤的樓梯間面積;向地方單位、個人**的房屋,計價面積依據地方人民**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利用軍用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售價與實際造價的差額,以及向地方單位、個人**房屋的收益,應當用於抵扣軍隊購房人員已記入帳戶的住房補貼,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收入有關規定辦理。

住房補貼的抵扣,由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所在單位後勤機關統一核算,經軍區級單位房改辦公室會同住房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利用軍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售房收入抵扣購房人員住房補貼後剩餘部分,按現有住房**收入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軍隊人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由個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購房順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的人員,應當及時退出現住用的軍產住房。 第三十三條 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必須使用套印國家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製章的軍隊統一的收費票據。

第三十四條 購買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的,付清購房款後擁有全部產權。產權手續的辦理,按照建設部、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售房單位集中到地方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所購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實行準人制度,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其餘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八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五條 軍隊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後,其管理、維修應當與現行營房管理體制脫鉤,實行物業管理。有條件的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實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後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裝置的維修養護,由住房產權人負責。

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裝置,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裝置,包括水、電、氣戶表以內的管線和自用陽台。 第三十七條 修養護,由住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所需費用從公共維修**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按照國家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十八條 公共維修**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其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綜合成本價的2%,由個人交繳。 第三十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人員,單位應當及時將購房情況記入個人住房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軍區聯勤部、軍兵種和武警部隊後勤部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總後勤部基建營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後勤部2023年頒發的《軍隊集資建房管理暫行規定》和2023年發布的《軍隊實施國家安居工程管理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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