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和做為兩個詞的區別,作為與做為的區別?因該怎麼使用這兩個詞?

2021-12-20 14:29:55 字數 5847 閱讀 2349

1樓:匿名使用者

「做」、「作」是困擾許多人的問題。「做」「作」的關係和分合問題,可以說眾說紛紜。從使用的現實情況看,人們總結出來的兩者的大致區別是:

「做」多帶體詞性賓語(做生意),表示較具體的活動;而「作」多帶謂詞性賓語(作報告),表示較抽象的行為。但是按照這些標準,實際上並不能區分清楚,有些學者把兩者看做異體字,但是在使用習慣上並不都能互換。

2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地說,在現代漢語中,「作」一般用於構詞語素,作為乙個構詞成分,需要跟別的語素構成乙個複合詞以後才能使用,而「做」則是乙個單用的詞,作為乙個詞,它單獨就可以充當句子成分在句子中使用。根據這個標準,由於「作為」是乙個複合詞,「作」是語素,以寫成「作為」為宜。

如:作為乙個中國人,樓主需要有什麼樣的做為

3樓:昨日新葉

詞語中有「作為」一詞,沒有「做為」一詞。

作文中,使用「做為」一詞應該說是不恰當的。不過,類似於「做為班長,我應該以身作則。」這樣的句子中, 「做為」是正確的。

【詞語】:作為

【注音】:zuò wéi

【釋義】:①行為;所作所為:他的這種作為危害了集體的榮譽。

②建樹;成就:在事業上無所作為。③可以做的事:

大有作為。④當做;做為:作為一名演員|作為會議室。

作為與做為的區別?因該怎麼使用這兩個詞?

4樓:匿名使用者

「做」、「作」是困擾許多人的問題。「做」「作」的關係和分合問題,可以說眾說紛紜。從使用的現實情況看,人們總結出來的兩者的大致區別是:

「做」多帶體詞性賓語(做生意),表示較具體的活動;而「作」多帶謂詞性賓語(作報告),表示較抽象的行為。但是按照這些標準,實際上並不能區分清楚,有些學者把兩者看做異體字,但是在使用習慣上並不都能互換。「做」「作」分合的標準是什麼?

王力和呂叔湘先生對這兩字有過精彩的論斷。王先生說「做」、「作」是一對駢詞,駢詞是指乙個詞的舊形式和新形式同時存在,舊形式往往只殘存在而新形式則存在口語裡,「呼/喚」、「逆/迎」、「域/國」、「觀/看」等都是駢詞。具體到「做」「作」上,表達的表「製造」義的去聲的「作」寫成「做」以後,「做」和有多種引申意義的讀入聲的「作」構成了一對駢詞,也就是說,「做」相對於「作」是新的形式,由於給不同的讀音使用了新的字形,「做」跟「作」可以看做一組新舊詞。

呂先生說「做」是文白異讀的產物,古代只有「作」字,是入聲字,後來在說話中變成去聲,造出「做」字來代表這個去聲讀音。文白異讀也體現了駢詞的特徵。

這樣,「做」「作」反映了新舊詞之間詞彙興替的現象。按照詞彙興替的一般規則,新詞先在常用義上替代舊詞,接著,在從實到虛的各引申義上,逐步替代舊詞,詞彙興替的結果是新詞的領地不斷擴大,舊詞則漸次蛻變為不成詞語素,從語體上來看,舊詞從口語中退縮,保留在書面語中。舊詞「作」的本義是「起來」,在先秦時代就已經是高頻詞,基本義已經是「製造」。

表「製造」義的「作」後來在口語中讀做去聲,而且最遲在晚唐五代,為了在字形上有區別,專門造了「做」字,來表示這個讀去聲表「製造」的意義。「做」字產生以後,以「製造」義為起點,產生了一組引申義,跟「作」的「製造」義以後的引申意義一致,換句話來說,就是讀去聲的「做」字的使用範圍逐漸擴大,在口語中代替了原先讀入聲的「作」的「製造」義以後的各引申意義。

簡單地說,在現代漢語中,「作」一般用於構詞語素,作為乙個構詞成分,需要跟別的語素構成乙個複合詞以後才能使用,而「做」則是乙個單用的詞,作為乙個詞,它單獨就可以充當句子成分在句子中使用。根據這個標準,由於「作為」是乙個複合詞,「作」是語素,以寫成「作為」為宜。

「作」、「做」在普通話中讀音已經混同了,但是在許多方言中讀音並不相同,如果您的方言中能夠區分兩者讀音,不妨也可以當做乙個辨別的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好像很少有人用「做為」吧?也沒有這樣的用法!

"作"和"做"有什麼區別?麻煩告訴我

6樓:裂風

做與作的區別  (一) 從語體色彩來看:區分「作」、「做」用法的

基本標準是「文」與「白」。  「作」多用於具有書面語色彩的詞語,特別是文言詞語均用「作」,成語幾乎全用「作」.  「做」則多用於具有口語色彩的詞語。

這種情況與「作」出於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於北方白話,起源很晚有關。  前者如:作成(成全)、作罷、作別、作答、作伐、作廢、作古、作踐、作結(收尾)、作亂、作孽、作陪、作祟、作態、作息、作謝、作業、作揖、作俑、作戰、操作、創作、  成語一般用「作」。

例如:當牛作馬、敢作敢當、敢作敢為、故作高深、胡作非為、矯揉造作、苦中作樂、弄虛作假、述而不作、無惡不作、為非作歹、為虎作倀、為人作嫁、惺惺作態、尋歡作樂、以身作則、自作聰明、自作多情、自作自受、作惡多端、作法自斃、作壁上觀、作奸犯科、作繭自縛、作如是觀、作善降祥、作威作福。  後者如:

做鬼、做媒、做夢、做買賣、做眉眼(使眼色)、做圈套、做人家、做人情、做生活、做生意、做手腳。  (二)從語義內容來看:「作」表示的動作性不強,意義比較抽象、泛化;「做」表示的動作性強,意義比較具體、實在。

  前者如:作案、作保、作弊、作惡、作風、作梗、作價、作臉、作數、作速、作為、作偽、作用、作證、作準(作數)、炒作、合作、協作、運作、惡作劇。  後者如:

做飯、做菜、做鬼臉、做家務、做手勢、做姿勢、做遊戲、做針線。  (三)從語法特徵來看:賓語是雙音節動詞,多用「作」,在這種情況下,賓語成為名物化的動名詞,「作」的動詞性已經虛化;賓語是雙音節名詞,多用「做」,表示做某件事或某方面的事。

  前者如:作報告、作測試、作比較、作補充、作變動、作處理、作點撥、作調查、作鬥爭、作分析、作貢獻、作回應、作介紹、作解釋、作決定、作努力、作判斷、作思考、作說明、作調整、作妥協、作犧牲、作修正、作演講、作諮詢。其中的「作」,現在也用「做」,但依過去慣例一般用「作」。

  後者如:做工程、做功課、做記號、做家務、做課題、做事情、做事業、做物業、做專案、做學問、做業務。  至於常用的「作出」一語,用法與前者大體相同。

一般帶雙音節動詞,如「作決定」、「作努力」,也可以說成「作出決定」、「作出努力」;少數情況帶雙音節名詞,如「作出成績」、「作出結論」等。「作出」與「做出」,可以通用,但用「作出」更合乎書面語的特點和使用習慣。  另外,作單音節動詞而不帶賓語,一般用「做」。

例如:做好、做成、做實(將事情做得紮實、落實)、做完、做得好、做大做強、做到老(學到老)。  此外,與後面帶「作」的詞語搭配,一般用「做」,而不再用「作」。

例如:做作、做作業、做動作、做工作、做作文、做小動作。  「作為」不論是表示行為,還是表示作出成績或可做的事;也不論用於「當成」之義,還是用於「就人的某種身份或事物的某種性質而言」之義:

都只用「作」。出版物上時有將「作為」誤為「做為」的情況。「作為」絕不能寫成「做為」,所作所為、有所作為、無所作為、大有作為,均用「作」。

  "做」源於「作」,「做」承擔了「作」的一部分語義;二者既有不同的語義分工和習慣用法,又有一定語義範圍的通用關係。因此,對「作」、「做」用法分明有別的,絕不可混淆;但「作」、「做」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通用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

「權利」和「權力」這兩個詞有什麼區別?

7樓:仍安宜

權力是乙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和一定的服從的統一。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乙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而存在。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

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

1.權利的基本含義

權力與權利,在英文中被稱為power 和right.權利是指在社會中產生,並以一定社會承認作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權能和利益。這個定義告訴我們,權利是在人與人的相對存在的社會狀態之中存在的。

孤立的個人,無所謂權利。權利也總是以一定的社會承認作為前提。這種承認可能是習慣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

根據其承認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稱為習慣權利、道德權利、宗教權利和法律權利。這一定義還表明,權利包含權能和利益的兩個方面。權能是指權利能夠得以實現的可能性,它並不要求權利的絕對實現,只是表明權利具有實現的現實可能,即「非不能為也,而實不願為也。

」利益則是權利的另一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能現實化的結果。將二者相比較,權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現實性。也可以說權能是可以實現但未實現的利益;利益是被實現了的權能。

如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實際上是一種以權能狀態存在的權利。一旦被繼承人死亡,繼承產生,繼承權就由一種權能轉化成為了利益。 2.

權力與權利的聯絡

第一,權力**於權利。在權力與權利誰**於誰的問題上,一直存在著誤解。其實早在權力產生之前,權利就已經有了。

在原始時代,人們已經有了原始的權利。這些遍及氏族內部的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各個環節。只是那時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別,也無法分別的。

而權力的情形則不同,在最初是沒有權力的存在的。由於人的認識發展和社會的逐步生成,就逐步產生了一些社會公共事務需要一定的人來擔任和完成。當初總是由氏族首領來進行的。

是全體氏族成員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託首領來進行的。於是,根據全體氏族成員的委託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對於氏族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力量。這種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權力。

第二,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在私有出現,權利義務逐步分離以後,權利就不時遭到侵犯。如果完全聽由受害者自由復仇,就難免會導致混亂。

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復仇也就會成為困難。為了防止因自主復仇導致的混亂和保護弱者,就必須要產生一種公共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保護弱者,使人們的權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別一提的是,在保護權利中,首先保護的當然是有產者的權利。

具體地說,首先是奴隸主的權利。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權力和權利的階級性。

第三,權利優位於權力。由於權力是**於權利的,也由於權力的目的在於維護和實現權利,相對於權利,權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誰要背離了這一點,也就是對於權力的反動和對於權利的否定。

明確了這一點,我們在面對權利和權力的衝突時,就不難作出正確的選擇,即讓權力服從於權利。我在一本書裡講到,乙個深夜,乙個嫌疑人犯跑到了乙個村子就消失了,我們能不能讓全體村民都被驚醒,而進行所謂的搜查?顯然不能,因為那樣就會造成公民權利的被侵犯。

比如,我們能不能隨意地對每乙個公民的郵件進行檢查,顯然不能。

2.權力與權利的區別

第一,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的主體十分普遍。就公民權利來說所有的公民都有權享有。

對於民事經濟權利來說,也可以認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這種限制都是由法律來作出的。

第二,權利的內容比權力的內容廣泛。權利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等。權力的內容是有限的,僅限於特定程式和方式所賦予或獲得的事項。

權利往往並不限於法律的規定。法律所規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權利,而權力則是嚴格以法律的規定內容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規定範圍,即構成對於其他權力或者權利的侵犯。即構成違法。

第三,權利可以放棄,權力不能放棄。這是由權利的自主性所決定的,而權力,往往都是職權,它是與職責相伴隨的。放棄權力則可能意味著瀆職,而瀆職,不僅為法律所禁止,甚至還為法律所要懲罰。

因此,原則上權力也不可權力享有者隨意轉讓,而權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權利之外,許多權利都是可以轉讓的。

復旦生命學院為您解答,希望您能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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