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結婚8年後是否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2021-09-18 05:28:39 字數 4613 閱讀 3958

1樓:墨陌沫默漠末

婚姻法出台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條已廢除。現在夫妻共同財產按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進行認定。即使發生在此條沒廢止之前的婚姻,如果現在離婚的話,也應按現行法律規定執行。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婚後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即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解釋雖為三項,實際增加的法定共同財產為兩項,即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

這裡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

投資的行業也是多種多樣的,即包括農、林、牧、副、漁,也包括工、商、學、醫等。在這裡,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

根據如下情況,區別對待:

一、婚前房產全部由一方購買,房產證也只寫了乙個人的名字,該種房產不管隔了多久都是一方財產;

二、婚前房產全部由一方購買,房產證寫了兩個人名字,該房產屬於婚前就已經贈與了,這種情況應不是你所說的型別,現實情況中也不可能出現;

三、婚前房產由一方按揭,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樓:淡又琴

一方婚前的房產,結婚8年後是否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文/北京陳劍峰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不僅是我在彩虹城小區接待居民諮詢時曾經多次被問到過的問題,而且在其他社群如時村社群、玉林裡二社群接待居民諮詢時也多次被問到過,看來這是廣大居民普遍最關心的乙個問題。現在,許多居民問我:

一方婚前的房產,男女雙方在結婚5年或者結婚8年以後,甚至10年或者結婚更長的時間,婚前房產是不是就變成了夫妻的共同財產呢? 今天,作為這幾個小區居委會的常年法律顧問,對於有這樣疑問的居民,我可以在這裡給大家吃個定心丸。那就是,對於婚前的房子、房產,無論結婚多少年,也就是說無論是結婚5年、8年還是結婚10年以上,一方婚前的房子、房產永遠還是屬於一方所有,並不能自動地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也就無權進行分割。

但是,在這裡需要強調一點的是,對於一方婚前的房子、房產,夫妻之間如果在結婚以後另外達成了書面的協議,協議中規定了一方婚前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麼這套婚前的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要進行分割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對於財產所有權進行書面約定。只要這種書面約定不違法就是有效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話說回來,大家之所以會提出結婚多年以後婚前房產是否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問題,甚至有的人至今的確還認為結婚滿8年、婚前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之所以有這樣錯誤的認為並非空穴來風,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在我國以前的司法解釋中確實有過這樣的規定,規定了婚前的房產這一重要財產在夫妻結婚8年後就看成是夫妻共同財產。202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2023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公布後,以前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牴觸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下面,我們看看新的現行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202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當然這些法律規定較為書面化,不夠通俗易懂。

在這裡,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話來說明一下,對於一方婚前的房子、房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後沒有約定的,那麼這套房子就永遠屬於一方的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好了,對於剛才這個問題大家基本上搞清楚了。那麼,有人會認為,這個問題很簡單,一方婚前的房產永遠屬於一方所有,進一步認為一方婚前房產永遠和另一方沒有關係。

如果有人會這樣認為,那就錯了,大錯特錯。這裡,其實還有個繼承權的問題。擁有婚前房產的一方在結婚後突然去世,那麼,這套房產就將和另一方發生關係。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另一方、雙方所生子女和死者的父母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這套房產。所以,我要在此特別說明這一點。

4樓:姜威律師

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是否隨著生活年齡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

丈夫婚前房產要多少年後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5樓:鄭莊公

樓上幾位誤導樓主

我可以明確告訴樓主:所謂婚前房產在共同生活8年後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早已作廢了,現在的司法解釋是婚前房產過100年也不轉為共同財產。由於他的房產證頒發日期早於結婚證,所以將來如果發生婚變,該房你不可能分割房產!

至於沒有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不影響產權歸屬,因為房產證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證明該房是婚前財產的證據。

真要想分到房產,唯一的方法,即你可以和丈夫協商用你的婚前財產支付該房一半的房價(按現價計算)。

最後恕我直言:你應該不是因為想分割一半房產才願意和男方結婚的吧?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能。如果房產上寫的是共有人,首先分家庭共同財產,你兩口和你婆婆各一半,然後分夫妻共同財產,你兩口各一半。你也就1/4吧。

如果你在婚變中為受害方或其他能滿足夫妻財產分割的有利條件你能多分點。

7樓:匿名使用者

和平過下去,最後給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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