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可以分嗎

2021-09-18 05:29:41 字數 4821 閱讀 4152

1樓:華律網

離婚處理婚前買的房產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一)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不能進行分割,離婚時對該房產的處理只能根據產權人的意願。

(二)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雖然還沒有結婚,但是二人共同出資買房,可以進行分割,分割方式沒有約定則按當時的出資比例。(三)一人支付首付婚後還貸。

在法律上有規定,婚前買房一方支付首付的,該首付部分屬於個人財產,婚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應當由夫妻共同分割。

2樓:鑽誠投資擔保****

當事人結婚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增加女方姓名的,應當認定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即女方享有不動產物權。

離婚時該不動產應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樓:歪貨假打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時是完全全可以可以分割房的。。。

雖說房產是婚前房產,但因為在婚後,你已經將名字加入房產證上了,就是屬夫妻共有房,

共有房產就是一人一半的房產。當離婚時就可以按共有房產進行平均分割了。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可以分嗎

4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盡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

5樓:北京中聖暉

你好。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公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五、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六、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以上是婚房寫名字的的幾大基本前提。掌握了基本前提,我們來看看不同的加名情況其涉及的權益分配是怎樣的——

結婚買房寫誰的名字?五種署名情況對應房產分配情況:

第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第二、寫父母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第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第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但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產的自然增值也屬登記方所有,但若該房產婚後用於出租,則租金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6樓:周雪峰律師

分幾種情況回答你:

1、婚前個人賣房且付清全款並取得房產證,無抵押等權利瑕疵,婚後加上配偶的名字一般視為贈與,離婚時可以分割。

2、婚前首付,婚後還貸。不論是否加名,離婚時都有權要求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取得產權的按揭貸款房屋,離婚時該方須向另一方按比例補償夫妻共同還貸款。對於一方婚前簽訂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房產證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一方的個人財產都不太公平,該房產實際是還錢個人財產(還錢個人支付首付款及還貸部分)與婚後共同財產(婚後雙方共同還貸部分)的混合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離婚時處理此類糾紛的主導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還錢財產的權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後共同共有部分的財產權益,同時還不能損害債權人銀行的利益。

(2)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婚後增值的,離婚時應根據還貸實際情況給予對方補償。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對於婚前個人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幾點: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處理意見。

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如果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只要內容不違法,不侵害他人利益,法院可以予以確認。其次,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判決房屋所有權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及照顧子女等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另外:依據婚姻法還可以總結出幾項規定。

一、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三、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公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四、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7樓:誰是曉曉明

同以往的規定不同,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的相關解釋明確說明,婚前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在作為共同財產。同時,2013新婚姻法全文中還首次出現了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屬於私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除此之外,新婚姻法婚前買房相關條例還指出,一旦雙方離婚,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子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婚後參與還貸離婚時可視情況獲得一定的補償。具體為: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

二、房子**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時房產證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這個登記名字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另一方也有出資的,則**房產所得價款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

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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