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先履行合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是

2021-08-31 05:26:59 字數 1149 閱讀 2246

1樓:

你好。《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沒有後履行抗辯權,故法律設立不安抗辯權,使其在對方無力履行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不安抗辯權的發生

不安抗辯權的發生,需基於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單務合同不發生不安抗辯權。

雙務合同成立後,後履行的當事人且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導致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後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的情形發生變化,可能是財產上減少,也可能是其他變化。這種變化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和其他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例如,某商業銀行發貸前由於市場驟然變化使該企業產品難以銷售,可能導致無力還貸,商業銀行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貸款。又如,某城市文化公司邀請一明星歌手演唱,約定先付演出費一千元,因歌手生病住院難以前往,文化公司即可以不向歌手支付約定的一萬元的演出費。

具備上述情形,不安抗辯權發生,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2樓:陽光大俠

選d,法律法規書本第183頁中間有說明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律規定的終止履行合同情形的,即可行使不安

3樓:卑鴻遠

是「中止」不是「終止」。 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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