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說明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辯權請舉例解釋同時履行抗辯權?

2021-03-07 00:59:44 字數 5029 閱讀 1608

1樓:春素小皙化妝品

比如合同約定,買方於某年一月付款,賣方於同年六月發貨。此約定對賣方來講具有期限利益或順序利益。期限利益的主要表現,在於賣方可以利用買方的資金及時間差去組織貨源。

如果買方到期不付款,賣方到期也可以不供貨。不供貨的原因,在於買方未付款。

此種情況不能視為雙方違約,而應認定買方違約,賣方因對方違約而行使抗辯權。履行合同條件,一方的履行是另一方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有的買賣合同明確規定:

「款到提貨」或「交款提貨」,在類似的規定中,順序利益和期限利益表現得不是很明顯。但一方履行與另一方履行之間的關係,卻十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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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物件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係自身。

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於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2樓:法律之門

甲乙簽訂合同約定:甲1月1日送貨。乙5月1日給款。甲1月1日沒有送貨,及要求乙先付款。則乙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要求甲先送貨後,再付款。

請舉例解釋「同時履行抗辯權」?

3樓:尋找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特點是雙方履行債務在時間上沒有先後,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做出給付以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例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要對待給付,出賣人要向買受人給付貨物,買受人要向出賣人給付價款,買賣雙方要同時履行這些主要義務。出賣人在買受人沒有給付價款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有權拒絕買受人要求自己給付貨物的請求。

買受人在出賣人給付貨物前,有權拒絕交付價款。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使對方請求權延緩發生效力,即使對方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因而是延緩的抗辯權。例如:

甲乙雙方合同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甲不交錢那麼同時乙就可以不交貨。

請舉例解釋「同時履行抗辯權」?

4樓:百度使用者

不安抗辯權是指根據合同應先行履

行債務的當事人,在他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可能難以履行債務、危及先行履行一方的債權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再恢復自己的履行。例如,甲向乙**機器,雙方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甲先向乙交付機器,乙收到機器7日後向甲支付價款。後甲發現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有可能不能交付貨款。

這時,甲有權拒絕或中止自己的履行,可以不交付機器。直到乙提供相應的擔保時,甲再恢復履行,向乙交付機器。

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5樓:李右丞

純理論的東西你去看書,我給舉例說明下。

甲要買乙乙個貨物,約定當面交易,見了面,甲拿出了錢,乙卻說收了錢再去取東西給他,這個時候甲可拒絕履行付錢的義務,並請求乙履行同時交貨的義務。

但如果甲乙約定甲先付款,若干時間後乙再交貨,如甲未付款,到了交貨時間乙可以以甲未履行在先義務為由拒絕交貨。

甲向購買一批貨物,約定了付款及交貨時間,在付款之前甲了解到乙為甲定製的貨物已經被乙**賣給他人,已經無法按期交貨,則甲可拒絕履行付款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於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7樓:御炎佔曼安

先履行抗辯權易與

同時履行抗辯權相混淆。在論述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有的學者在嚴格意義仁理解"同時履行"。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合同義務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合同義務。

多數學者在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時,所稱同時履行,除包括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之外,還包括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但履行期均已屆至的情況。對同時履行作擴一大解釋的基礎上產生的抗辯權,筆者稱為擴張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擴張"的基礎上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受有關立法例的影響。

《德國民法典》第320條〔契約不履行的抗辯〕中規定:"因雙務契約而負擔債務者,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者,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533條〔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

"雙務契約當事人的一方,於相對人履行債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是,相對人的債務不在清償期時,不在此限。"從上述規定看,同時履行抗辯權實際上可產生於兩種情況:

其一,雙方當事人負同時履行義務,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其二,一方有先為給付的義務而未為給付之前,另一方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這兩種情況都可以產生履行抗辯權,前者是最本質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後者雖被學者納入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研究範圍,但與同時履行抗辯的作用、適用規則、效果等已相去甚遠。囿於德、日兩國的規定研究同時履行抗辯權,對同時履行作擴張解釋,則偏離了同時履行的本質意義,且概念模糊,使人難以把握要領。

筆者的基本思路是將第二種情況,即一方先履行、一方後履行的抗辯在先履行抗辯的題目下研究,將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相區分。

合同應當同時履行,最早是原始社會後期物物交換的規則。你給我一物,我就給你一物;你不給一物,我物也就不給你。當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出現後,物物交換發展為買賣:

你給我貨幣,我就給你物,你給我物,我就給你貨幣;你不給我,我也不給你。"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對同時交換形態的最好描述。這樣,當事人不會因為先履行合同義務而遭受損失。

這種規則(同時履行抗辯權),由買賣合同發展到其他雙務合同,並被法律所確認。同時履行交換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因為這是公平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合同沒有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哪一方當事人先履行合同債務。英美法系的"對流條件"(concurrent

conditions)與"同時履行"意義類似。當合同雙方有義務在同一時間履行其義務時,雙方的履行構成對流條件。①美國《合同法精義診解》第267條把以下情況視為對流條件的前提:

第一,為雙方當事人規定了同一履行時間;第二,只為一方當事人規定了履行時間,而對另一方未作規定;第三,沒有為任何一方當事人規定履行時間;第四,規定雙方應在段期間內履行。如果合同中對履行期間作了上述規定,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其義務以前,可以拒絕履行己方的義務。②因對流條件,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與大陸法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如出一轍。

都強調雙方當事人有同時履行(對流)的義務,一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為對方履行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卜沒有履行次序。從理論上來看,雙方都有可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嚴格意義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能解決對違約的抗辯問題。

有的學者將擴張意義_卜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界定為違約的救濟權。還有的學者(如王利明教授)在承認雙方的vt務同時到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基礎上,又認為"各種違約形態均可以導致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③筆者認為,在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的情況下,行使履行抗辯權不能說成是對違約的救濟。

同時履行是互為條件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都以對方的履行或提出履行為條件,同時履行抗辯權是雙方都可享有的權利。

8樓:羊籟權雨筠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變化,或者轉移財產

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的擔保,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很高興為你解答

如不明白請繼續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的概念是什麼?

9樓:律商財智

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0樓:靈夢琳曦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在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後,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這種權利對於抗辯人而言是一種保護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義務可能帶來的風險。

形成這種抗辯權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義務方面的牽連性,與違約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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