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能的合同怎麼處理

2021-03-07 02:56:17 字數 935 閱讀 3699

1樓:華律網

履行不能是指由於種種的原因造成雙方簽訂合同後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可以分為自始不能與嗣後不能全部不能與一部不能等,我國法律對履行不能作出了規定,那麼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按照《民法總則》和《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1、訂約主體應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具備法律規定的要約與承諾這兩個階段或過程;3、對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此外,對於實踐性合同來說還應把實際交付物作為成立要件。如果具備以上條件,合同就能成立。所謂無效合同,其特徵為:

1、合同已經成立。沒有成立的合同當然無法進行討論是否生效的問題;2、合同無效的效力表現在合同自始無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無效的原因在於其違法性,而且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是指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履行不能不是合同無效的必要條件,因此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樓:

當履行不能是由於債務人的原因造成時,其法律後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為全部不能,則債務人可全部免除義務;如果為一部不能,則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債務。如果為永久不能,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如果為一時不能,則除非以後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務人仍不能免除履行義務。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一部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履行不能部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對其他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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