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是怎麼算的,比如說企業改制了,是按工

2021-08-30 10:23:06 字數 1738 閱讀 1868

1樓:天竺笑笑生

首先要告訴你的是,勞動部有乙個專門的規定,即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也就是說,這個辦法中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是有特定含義的,是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補償。儘管單位年底支付年終獎等以「經濟補償金」的名義,但這與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是二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因此,單位在今後解除勞動合同時還是要按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點,這種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以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這種年限,是指實際工作的時間,與是否每年簽訂一次合同無關,上述辦法第五條已經很明確,「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因此,在最後一年解除時還是按照總的工作年限來補償,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也就是說如果工作超過五年的,是按六年來計算,就是六個月的補償。

這裡有該辦法的全文,看一下可以更清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七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在職年限就是工齡,,通常是一次性補償,及代繳退休前的三險一金。申請勞動仲裁。到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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