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有績效工資嗎

2021-07-26 10:04:15 字數 1626 閱讀 1390

1樓:孽龍華魂

一、試用期員工有績效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比正式工的工資要低。

二、試用期期間的考核,是用人單位對試用員工能否轉正的考察,和試用期工資沒有直接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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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的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2、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17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2樓:在九侯山講西班牙語的滿月

按照你的情況,試用期有績效考核部分。

勞動合同上寫的很明確,公司的現行的工資制度是每月工資加績效考核部分。合同裡也明確約定了你試用期的每月工資,所以你試用期的總工資是試用期每月工資加績效考核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個企業不一樣吧,看自己公司怎麼定了,我們公司試用期就是一個定額工資,轉正之後分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的標準都不一樣,國家沒有這方面的要求。我們公司也是試用期是固定工資轉正後有績效和獎金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和試用期後的工資方面主要是看你與公司的約定了,如果你試用期內開始約定有,那肯定是有的,如果沒有約定,那你可以問一下其它試用期內員工的工資情況了.試用期長短問題,不能要概而論的,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就要在6個月內就是合法的,試用期長短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約定的.

7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員工有沒有績‍效工資要看當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由績效工資,則用人單位就應當在試用期期間支付勞動者績效工資。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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