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施行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和精神損害賠償結束還繼續使

2021-04-19 01:01:00 字數 2720 閱讀 4132

1樓:瀋陽伊律師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對《民法通則》等專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這屬裡的「相關法律規定」當然不包括《侵權責任法》。

雖然沒有說明《侵權責任法》之前的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問題,司法解釋只要不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矛盾即可繼續適用。

相關司法解釋的效力問題,最高法院會在今後的司法解釋中作出規定。

2樓:專業交通律師

侵權責任法效力最高,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只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有衝突以侵權責任法為準.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有衝突的適用侵權責任法

4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有效。祝福!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繼續適用。不過與侵權法相牴觸的,按侵權法。

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同用嗎

6樓:匿名使用者

1,《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可以同用。

2,《侵權責任法》頒布時間晚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有衝突時,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

3,《侵權責任法》屬於法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屬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上《侵權責任法》高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應當優先適用。

4,在《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的情況時,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7樓:嘆笑一世傾城

你好,侵權責任法和民法通則均屬於法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和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就應首先適用侵權責任法,未用規定的再適用民法通則。其實最高院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屬於司法解釋範疇,因該解釋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制訂並實施,與侵權責任法衝突的不再適用。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8樓:冰雨夢悠悠

仍然有bai效,但如果跟侵權

責du任法有衝突的,

zhi則適用

dao侵權責任法。

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發布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9樓:簡簡單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版位:最高人權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發布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能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10樓:無錫吳文俊律師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衝突的,則應當得適用侵權責任法。

請列出侵權責任法與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有哪些不同規定 30

11樓:中國求知者

沒學過,不過可以去京都律師事務所請教,他們應該會知道。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解釋第九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

12樓:律師萬贏

《最bai

高人民法院關於du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zhi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dao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

版僱傭活動中致權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性質是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屬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法律上的位階上法律高於司法解釋。關於雇主責任的部分依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侵權責任關係中雇主無法追償,雇主只能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另行主張,但是在實務中很難得到支援。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什麼問題?

如果你問適用什麼規定,我個人認為:雇主的賠償能力普版遍高於雇工的能力。而侵權責任法顯權然是針對侵權行為本身進行的規定。目的是讓受害人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賠償。

至於雇工和雇主之間的追償問題,並不是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所主要關注的。對於追償的問題,我認為是顯而易見的,可以參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來進行追償。

總結:兩者並沒有必然的矛盾存在。是乙個相互完善和補充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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