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簡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2021-12-22 08:56:57 字數 2044 閱讀 7390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主要有以下區別: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僅對極少的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只要行為人的違約行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抗辯事由,行為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違約方有違約行為,不需證明其是否有過錯。

2、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有義務對加害人的過錯舉證,在特殊侵權責任中,由加害人反證自己沒有過錯。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相比之下,違約訴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較小,負擔較輕。

例如,醫療事故案件,若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原告要對醫療單位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按合同糾紛處理,則只要證明醫療單位違約、沒有及時看好病情就可以了,無須就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舉證。

3、責任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賠償,損害事實是物權的債權保**行使前提的體現,即要有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事實;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承擔違約責任,並不以造成損害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

4、義務程度不同

合同的義務程度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和利益關係確定的。根據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在無償合同中,利益出讓人只應承擔極低的注意義務。而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義務程度因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5、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侵權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人身傷害賠償及精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方式不能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違約責任包括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實際履行等責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賠償方式範圍可由當事人事先約定。

希望能幫到您。

2樓:華律網

1、侵犯的權利不同侵權行為所侵犯的是絕對權,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違約行為所侵犯的是一種相對權,其違法性表現在當事人違反自已設立的、並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侵權行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才在當事人間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存在有效合同,且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產生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3、行為主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不特定的,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實現;違約行為的主體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行為的主體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4、承擔的責任不同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實施違約行為將承擔違約責任。

簡述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落葉飄過海

1、歸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一般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當事雙方又無過錯,依公平觀念,也可採取公平責任原則。違約責任一般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責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因其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定要有損害後果的存在,無損害無侵權。在違約責任中,損害後果不一定是承擔責任的要件,如定金罰則。

3、舉證責任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是否有過錯負舉證責任。而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只有證明具有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時才能免責。

4、免責條件不同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但當事人不得預先約定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5、責任形式不同

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也包括非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回 二 排除妨礙 三 答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賠償損失 七 賠禮道歉 八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以下哪些方式屬於我國 侵權責任法 所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一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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