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戶籍改革意義,宋代戶籍制度改革的積極作用

2021-03-04 00:22:07 字數 5181 閱讀 1498

1樓:匿名使用者

隋朝戶籍改革不僅增加國家賦稅收入,還打擊了豪強地主,加強了**集權,同時減輕了民眾的賦稅負擔,可謂一舉三得。

隋文帝楊堅推行均田制,整頓戶籍。實行「大索貌閱」要求官吏經常檢查人口,根據相貌來檢查戶口,使編戶大增。和實行「輸籍定樣」在第乙個的基礎上確定戶口數,編制「定簿」,以此為依據來收取賦稅。

開皇三年,清理出陰漏丁男44.3萬人共計164.15萬口。

高祖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於是計帳進四十四萬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萬一千五百口。

」這些舉措防止地方豪強和官僚勾結,營私舞弊。將從豪強手裡依附的人口解放出來,增加了國家的勞動力,調動貧苦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國家掌管的納稅人丁數量大增。

隋文帝將北朝的均田和租調製略作改動,推行到全國。接著,在全國範圍內實行了大規模的「刮戶運動」,「大索貌閱」,挨家挨戶地檢查戶口,不遺漏一人。為了更好地配合「刮戶」,還根據高熲的提議,實行「輸籍之法」,即由**提前定好賦稅徭役數目(低於地主所收的稅役)及早頒布天下,使豪強地主的附屬戶看到作國家的編民更好,自動脫離豪強地主,成為國家的納稅戶。

2樓:寶格格

由於「大索貌閱」與「輸籍之法」的推行,**增加了所轄戶口和財政收入,擴大了力役**;豪強地主勢力受到很大削弱。

「大索貌閱」與「輸籍之法」 南北朝時期人民脫離戶籍或佃客為豪強隱瞞戶口的很多。開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清查戶口,依照戶籍簿上登記的年齡體貌進行核對,此即所謂「大索貌閱」。如有不實,三長要發配遠方。

清查的結果,使國家戶籍增加了四十四萬餘丁,一百六十四萬餘口。另外還根據宰相高熲(jiǒng窘)的建議,實行了「輸籍之法」。即由國家制定「輸籍定樣」(劃分戶等的標準),發到各州縣,每年正月五日,縣令派人到農村,依定樣劃分戶等,作為徵調賦稅、力役的依據。

由於國家規定的賦稅、力役數量低於豪強地主對佃農的剝削量,許多原來依附豪強地主的農民紛紛脫離地主,向官府申報戶口,納稅服役,成為國家的編戶。

3樓:匿名使用者

隋朝普查人口:對戶口管理很嚴格,多次進行全國規模的戶口大檢查,並且實行「貌閱」,就是對每戶的家庭成員都要當面驗視,看性別、年齡是否符合,防止有成丁年齡人口脫漏。並發動檢舉,凡是戶口不實的,不僅戶主要受罰,鄉長裡正也要發配服苦役。

所以史學家一般都認為隋朝戶口統計比較近於實際。據隋朝大業五年清查,當時的戶總數是8907546戶,人口總數是46019956人。

簡述隋朝地方機構的改革內容及其意義

4樓:司馬鑄劍

改革措施:

1、改革官制,確立了三省六部制

2、減化地方行政機構,加強地方控制

3、創科舉制

4、改革府兵制

5、改革刑律

6、繼續推行均田制

7、實行租調力役制度,改定賦役

8、整理戶籍,實行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

9、統一錢幣和度量衡

意義:隋的統一,結束了魏晉南北朝以來400年的**割據局面,而其所制定的改革措施,調整了當時的政治局面,同時穩定了社會,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為隋王朝的繁盛奠定了基礎.

宋代戶籍制度改革的積極作用

5樓:怪人二十面相

宋太祖說:嚴禁「高考移

民」楊堅父子在中國古代戶口管理的制度建設方面功不可沒,除了搞「有圖有真相」,還把戶籍制度和科舉制度結合起來,按照地域來分配考試名額,史稱「本貫應舉之制」,「本貫」就是「戶籍在本地」之意,「應舉」即「參加科舉考試」,套用現在的話說:必須在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

「本貫應舉之制」淵源在隋朝,真正確立是在唐朝,宋代予以繼承和發展.開寶五年(公元972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詔規定了三項內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戶籍的本貫州府參加考試;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義應試;三是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在其基本原則指導下,科舉制中的戶籍要求貫穿於科舉的全過程,

應試考生報名,要向州府遞交狀紙,上列姓名、鄉貫、三代情況等內容.地方官據此進行審查,其中鄉貫的戶籍要求很嚴格.據《貢舉條例》,僅有戶籍還不行,須實際居住在本貫才合格,「雖有戶籍久離本貫者」(雖然有本地戶籍,但長時間不在本地居住),則要有命官擔保方可.

在開封府應舉的戶籍規定更嚴,天聖七年(公元2023年)改為須有戶籍七年以上並實際居住「即許投狀」,戶籍不足七年、不住開封者,「不在接收之限.」

戶籍在宋代科舉制中的重要意義已如上述,宋**為保證科舉的質量和公正,對戶籍要求相當嚴格.但制度的制定是一回事,制度的實行又是一回事,更何況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為了科場取勝,入仕做官,許多士子是不惜代價,不擇手段的.

問題的根源是「解額」,即分配給個地方的「取士名額」,相當於現在中國高考制度下每個省的錄取分數線與招生名額不同.既然考生與解額比例差別因地而異,考生多、解額少的地區的考生,便想方設法轉移到考生少、解額相對多的地區應試,以增大勝出的機率.

在北宋,冒貫最多發生在東京開封府,首先是因為開封府解額最多,其二宋代科舉制允許外地人在特殊情況下,按一定要求、程式在開封應試.其三,開封是文化中心和最發達的首善之地,在此可直接獲得時尚的、頂尖的文化.正如司馬光所說:

「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三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詩、賦、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里,遠去二親,老於京師,不復更歸......蓋由每次科場及第進士,大率皆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

」(本段文言,比較淺近,恕不譯作現代漢語,因為古文自有其韻味,讀者自己品嚐)

開封就是龍門所在,既是科舉的起點又是終點,故而吸引聚集了大批外地學子.宋仁宗時,「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恆

六、七千人.」其中狗苟蠅營之徒,當然會冒貫開封.例如天聖七年上封者揭露:「今歲開封府舉進士者千九百餘人,多妄冒戶貫.」利之所在,自當趨之若鶩

如果我們看看當下,凡是從外地考到北京上大學的人,恐怕都有類似經歷:學校裡北京本地的孩子遍地走......其中緣由,古今一也.

宋真宗:城裡人交錢,鄉下人出力

北宋時期,城市商品經濟快速發展,市民階層空前壯大.據考證,北宋崇寧時(宋徽宗趙佶的年號,共5年)東京開封約有十三萬多戶,總人口當在一百五十萬左右,可見當時東京開封城市居民的數量之龐大,它是當時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

城市人口的劇增,戶籍治理碰到新的問題.宋太宗幾次下詔整理戶籍,都未解決戶籍混亂的問題.因為當時無不動產的人口太多,不輕易註冊定籍.

宋真宗天禧三年(公元2023年)十二月依準戶部尚書馮拯之奏請,委派苗稹為欽差,與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陽進行坊郭戶(城市居民)列籍定等的試點,然後推廣於全國.

當時全國大約共有坊郭戶九十八萬戶,人口約五百萬之眾.這些坊郭戶被單獨列籍,按財產多少分為十等.坊郭戶就是今天所謂的城鎮戶口,它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它的出現,不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經濟呈現出繁榮之勢,而且標誌著市民階層的正式形成,在中國社會與經濟發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自西周,有戶籍制度雛形以來,**徵稅的依據一是人口二是土地,農民的經濟生活相對最簡單,地方**收取賦稅和派遣徭役,操作程式也簡便.然而,城市中的居民,其財產型別多樣,房舍、店鋪是有形的,而在商品經濟發達的宋代,以貨幣形式存在的個人財產,是無法統計的.城市居民階層複雜,上自名商巨賈,下至以及專以傭工為業的手工業者,甚至乞丐,經常流動.

針對這種情況,北宋專為城市居民單獨造戶籍,根據核查到的財產分成若干等,稅種也多樣,比如宅稅(類似今天的房產稅);地稅,指城市店宅地基稅(類似今天的土地稅).鹽錢,以及臨時攤派.這些稅種都以貨幣形式徵收,所謂「出錢」;而農村,主要徵發徭役和兵役,即「出力」,綜合起來,就是「城裡人出錢,鄉下人出力」.

隋文帝時期戶籍改革的主要內容

6樓:天下的大路

(一)確立三省六部制:

**設尚書、門下、內史三省,以尚書令、納言、內史令為長官,行使宰相職能,輔助皇帝處理全國事務。內史省和門下省是機要之司,內史省負責起草並宣行皇帝的制詔;門下省負責審查內史省起草的制詔和尚書省擬制的奏抄;尚書省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下設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六部。

每部設尚書為長官。尚書令下有尚書左、右僕射各一,左僕射判吏、禮、兵三部事,右僕射判度支、都官、工部三部事。尚書令與左、右僕射及六部尚書合稱「八座」。

開皇三年(583),改度支為民部;都官為刑部。除三省外,又設秘書和內侍二省,負責圖書修撰及宮內供奉等事。另設御、都水二台,負責監察和水利。

記這樣不僅加強了**集權,而且開創了中國封建社會政治體制的新階段。

(二)簡化地方官制:

隋初,楊堅在確立了三省六部制的**機構後,又對地方機構進行了改革。南北朝以來,由於郡縣設定過漤,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面。隋初沿北齊、北周制設州、郡、縣**地方機構,開皇三年,楊堅從河南道行台兵尚書楊尚希的建議,廢郡,改為州、縣二級制。

州設刺史,縣設縣令。

(三)修訂「開皇律」:

修訂「開皇律」。對前代八十一條死罪、一五零條流罪、千餘條徒、杖等酷刑以及滅族等都一概廢止。同時,又減輕了許多法律的內容,如「流役六年,改為五載;刑徒五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對犯人處置採取審慎態度,而不是草菅人命,有效地防止了冤案的發生。文帝對法律的改革,使法律減輕了殘酷和野蠻性,在中國法制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為了使隋朝早日繁榮富庶,隋文帝大力發展社會經濟。

(四)領均田令:

隋初,在北齊、北周均田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均田制,均田令規定:丁男、中男受露田(種植五榖)80畝,永業田20畝,婦女受露田40畝。奴婢5口給1畝。

永業田不歸還,露田在受田者死後歸還。對一般農民,採取輕徭薄賦鼓勵農桑的政策,對於豪強貴族兼併土地的行為則給予打擊,以保證農民的正常生產。從而提高了農民勞動生產的積極性。

均田制實行後,國家可以控制更多的勞動力,增加賦稅收入。

(五)設定糧倉:

文帝時所設的倉,可分兩種,即官倉和義倉。官倉的糧儲,用以供養軍公人員。設定官倉的目的,即是在增加關東漕運的效率;也就是把原來關東各州對京師個別直接的輸糧辦法,改為集中和分段運\輸的辦法。

並在黃河沿岸設定公尺倉,先把關東各州的食糧集中在這些倉裡,然後利用黃河及廣通渠運到京師。因此時間及人力物力,都節省不少。據唐人的估計,文帝末年諸倉所存的食糧,已可供**五六十年之用。

義倉又稱社倉,設定於鄉間,其儲糧由人民捐納,以備饑荒時賑濟災民。百姓軍人,捐出的糧食,存入當地的社倉裡由「社司」專管賑目和儲存等事宜。如遇某地收成不好發生饑饉之時,便以某地社倉中的儲糧賑濟飢民。

並規定民戶捐糧於社倉的標準:「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斗,下戶不過四斗。」義倉之設,對人民的生活來說,自是一項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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