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辭退,辭退單上說我是礦工,但是公司隨便找了理由把你辭退了,公司還不給賠償,我該怎麼辦

2021-03-22 06:18:50 字數 5892 閱讀 6538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否曠工了呢?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曠工是怎樣規定的,公司是否按規定執行的呢?如果是,就是你有錯在先,不要埋怨公司。

公司只是辭退你,而不是開除,已經網開一面了。開除,什麼補償也沒有,辭退,你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2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單位沒有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4樓:法務郭晨輝

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無故被公司辭退,公司說我不適合現在的崗位要把我辭退,隨便找了乙個工作理由辭退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

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不合格的理由,你在沒有接到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滿足3個條件: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2.

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後,單位要為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3.之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

否則屬於無法撤退,可以要求兩倍的經濟補償金,或者繼續履行合同

公司已經辭退我但是還沒辦手續,後來又說我是礦工辭退我 怎麼辦 我要是不去籤曠工的理由行不行?有什麼後果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是否可以提供考勤管理規定?考勤管理規定,你是否簽收?礦工的認定不是單方面的,你可以上訴勞動仲裁委員會。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去拿乙份辭退通知書,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被公司辭退,現公司弄虛作假不承認,還讓全體員公司簽字說我是被開除的! 10

公司突然把我辭退了,不給補償和辭退書,我該怎麼辦?

9樓:劃破天空的貓

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

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單方面辭退員工是違法行為,屬於違約,按照法律規定是需要支付賠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皮皮雷雷

第一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第二既然沒有辭退書,你就去上班,要求發放工資,如果起了爭執,可以打110報警,做好報警記錄,證明單位違法辭退,可以去申請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雙倍賠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二個月工資金額的賠償,但前提是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11樓:方銀律師

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報案,亦可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2樓:深圳曹律師

如果你沒有過錯,那就是違法解除合同,可要求二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你可以得到二個月工資賠償。協商不成,可向勞動部門申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採納!

13樓:百你個度知道

不給辭退書,你就繼續到公司上班就是了。你去一天他們就得給你一天工資。給了辭退書,再要求補償。

14樓:忘卻黑暗

1有沒有勞動合同,如果你手上沒有很麻煩。2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在這個公司用工,比如證人或者物證(職員卡之類的)。你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幹過……

15樓:匿名使用者

報警,還有勞動局,盡量吧事情弄大,還有這個時候找記者**

16樓:xk陳小凱

你不會是得罪高層了吧!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給新聞**,到勞動部門給自己維權。

18樓:匿名使用者

有簽合同的話去人力資源部找人諮詢下

19樓:合肥-聖全-廣告-設計

有勞動合同?沒有的話,就走人吧。有能力**都可以做

今天被公司辭退,我拒絕在辭退書上簽字,覺得公司有詐,請問這份辭退書是否具有法律效應?我是不是明天可

20樓:微星眼

1、 可以去當地總工會詢問,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有法律效力,不過公司認為你不勝任工作的理由不一定成立,畢竟你工作有一段時間了。

2、 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 關於第二項的解釋: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這裡所謂「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但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勞動者沒有具備從事某項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崗位的工作任務,這時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技能,也可以把其調換到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上,這是用人單位負有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

如果單位盡了這些義務,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工作,說明勞動者不具備在該單位的職業能力,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工作強度,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

4、另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三項,公司以你不能勝任勞動辭了你除了需要支付工資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工作時間滿一年要多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滿2年付兩個月,以此類推。證據越多越好。

21樓:獅子無畏

就這份解除勞

動合同的通知來看,有幾點不合法。自然影響其合法性。

第一,公司以勞動合同法中的不能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關於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是: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後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必須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面應該要有個過程。

而不是簡單的以不能勝任工作就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點可以重新與公司協商。看看能不能換個崗位。

第二,通知中說你有不良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請問:你嚴重違反過公司的管理制度沒有。

如果有,公司可以以勞動合同法中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營私舞弊,嚴重失職,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依法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你應該要求公司說明具體原因。

第三,這份解除通知,是以書面形式發出的。用的是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你。而不是當日發出,當日就解除。

第四,你可以拿著這份解除通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但是你除了要有證據外。還得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請求理由。

不知道你現在是想繼續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要求公司支付你經濟補償。

公司領導口頭告訴我被辭退 之後就沒去上班 之後公司也不給開辭退通知書 卻說我是自己曠工 ,

22樓:

你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辭退你,基本沒有贏的機會。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你可以以此提出辭職,並要經濟補償。

比如沒簽合同、沒交保險等。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3樓:匿名遊客

我之前情況和你相類似,不過離職證明是給我開了。是我自己提交的辭職信,其實我並不想走,但是那個主管說話實在太令人嘔吐了,去沒人的地方黑我!讓我第二天不用去了!

狠心之下,自殺了,其實什麼都要說清楚,最恐怖的是,連自己怎麼走的都不知道才可悲!

24樓:z2z阿爾卑斯

可以打勞動局**問問,試了總比沒試好!

被公司辭退,但是公司卻說我是自己辭職還出示了證據,我該怎麼辦??請各位明白的大大教教我,萬分感謝!!

25樓:

你簽字時,就應該看清楚再簽字,如果不能證明你是被欺詐而籤,贏的可能性很小。你可以從時間順序上來說明,如果是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首先應該有你給用人單位的書面通知,如果沒有,那麼工作交接是以什麼為依據進行的,怎麼會在交接時表現出是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我把這些法律規定給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今天去勞動仲裁,去公司索要辭退賠償,公司方面卻不承認辭退,反咬我說我無故礦工3日

26樓:曲延興律師

證人可以,但還需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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