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2021-03-08 12:22:15 字數 5089 閱讀 2736

1樓:棦神

2、男方用女方的名義買房,房產如何分割分析:如果雙方並未結婚,而此時因房產分割發生爭議,那麼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買房的錢是雙方共同出資的,憑相關單據女方應當退還男方的錢,屬於借款,對於房屋增值部分,由於男方無權要求分割,所以男方也無法主張。如果男方沒法證明自己的出資,那對男方是相當不利的。

3、女方出資裝修男方的房屋,房產應如何分割?解答:該房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女方出資裝修行為,屬於對不動產的附和添附行為,依照物權法原理,在以動產對不動產進行添附的情況下,不動產的所有權並不發生變化。

女方之所以出資對房屋進行裝修,主要是基於其對和男方結婚的期待和判斷,是在此條件下對戀人財產的添附行為,而非對男方的贈與。從社會常理而言,即便該裝修款能被認定為贈與,也應當依雙方結婚為條件。否則構成不當得利。

所以男方應當將裝修款返還給女方,或者進行相應補償。4、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後所得價款應如何分割如果有相關協議認定為共同出資購買,即便房屋買賣合同是乙個人的名字,房產證上是乙個人的名字,那麼也不能視為借款,而應當視為共同出資款,否則未署名一方的出資款就會作為對另一方的借款處理。另外,如果在共同出資的情況下,以雙方共同的名義買房要比雙方簽署協議更有保障,因為房屋權屬是以房屋登記部門登記記載作為行使所有權處分權等權利的依據。

否則雙方簽訂的協議雖然有效,但是並不能在房產處理時對抗第三人。否則如果產權證上登記的一方房屋低賣,另一方可能本都收不回來,更不用說房屋增值後的分配。在房屋低賣之後,也 只能從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理共有財產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失的 角度,以財產損害賠償向法院起訴另一方,請法院根據其提供的房屋**評估報告判令對方賠償實際損失,但是其必須提供有效證據。

因此,戀愛中的男女雙方買房在雙方均出資的情況下最好是以雙方的名義共同購房,並且按照實際出資額來明確所享有的房屋產權比例,來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5、戀愛雙方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屋,分手時尚未取得產權證,應如何分割解答:(1)將一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另一方,然後進行合同買受人的主體更名,由一人獨自作為買受人 (2)雙方都不願意放棄產權,可先辦理產權證,各自享有各自份額。

或者雙方通過競價方式,由出價較高的一方取得房產。如果無法證明各自出資金額,按照各50%的比例平均占有產權數額。如果產權證上寫明共同共有,則雙方直接按照50%的比例來進行分割,無需證明各自出資額。

6、戀人以雙方名義購買並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應如何分割財產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存在於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和繼承關係中。而戀人在婚前聯名購置房產時,由於雙方在法律上並不存在任何上述關係,因此雙方的財產份額一般需要由雙方進行約定。這種約定體現在房屋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房屋共有權證記載的內容中,即通過主管機關登記的形式固定下來。

(注意產權證中的產權人是以購房合同中的買受人為準的)所以,像這種情況,以雙方名義購買,又在房產登記機關約定了各自所享有的房產份額的話,就按照所約定的份額來分割。如果雙方都要求該房屋全部產權又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協商一致,可先對房屋的總價進行競價,由競價高者按照對方的產權比例對其進行補償;如果一方要,一方不要,如果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協商一致,可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再由要房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雙方都不主張,則可在賣出後再就得款進行分割。7、戀愛時由雙方聯名購買、一方負擔月供款的房屋如何分割婚前雙方聯名買房時,對房產份額的約定應以雙方的實際出資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買房時,實際出資不應僅僅以雙方交納的首付款比例為標準,而應把一方通過銀行按揭貸投入的款項計入實際出資數額。

所以在按揭貸款買房時,在貸款批下來並轉到開發商賬戶之後,房屋價款已經全部支付完畢,聯名購房雙方對開發商的付款義務已告完成,以後支付的月供款只是對銀行的還債,而不是對房價款的繼續支付。因此如果以一方的名義辦理的貸款,則貸款總額應計入該方的實際出資數額,並以此約定房屋份額。如果以雙方的名義貸款,則一般應視為雙方在貸款總額內的出資數額相等。

如果實際上由一方負擔月供款,那麼最好以該方的名義貸款,這樣才能使雙方的權利義務相對等。否則月供款多的一方只能向另一方主張債權。在雙方共同貸款的情況下,如果月供款實際上由一方承擔,則該方只是替對方承擔了部分債務,其依法可以向對方進行追償,但並不會必然引起房產份額的變化。

司法部門判斷雙方享有的房產份額主要是以房產證上的登記記載為準,如果尚沒有辦理產權證,則要以雙方關於產權份額的宣告協議為準。如果雙方沒有宣告協議,則以雙方的出資額為依據確定雙方應享有的產權份額,此時需要雙方對各自的實際出資額進行舉證。倘若雙方都不能證明自己的實際出資數額,則根據購房合同上載明的買受人為兩人以及開發商購房發票付款人亦為兩人的基本事實,一般推定為兩人共同繳納了購房款,每人享有50%的權益。

這對實際出資多的一方是不利的,也是該方需要盡量予以避免的法律風險。律師建議:(1)雙方簽訂協議對出資事宜和產權份額作出約定,簽署《出資協議書》,或者一步到位,把將來**和辦理按揭均需要的《房屋共有產權人宣告書》提前出具,(2)以實際出資額為依據約定雙方的產權,這樣較為公平合理,萬一分手了,也不至於因權利義務失衡而起糾紛(3)辦理按揭手續時,根據月供款是由雙方負擔還是一方負擔決定是共同貸款還是個人單獨貸款。

雙方聯名購房後,如果確定由雙方共同承擔今後的月供款,則可由雙方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這種情況下雙方承擔的月供款一般應大致相等。如果雙方實際承擔月供款數額相差較大,則最好通過書面協議予以明確約定。如果一方根本不承擔月供款,就沒有必要採用共同貸款的方式,以防止糾紛的發生。

(4)在確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就產權登記錯誤提起行政訴訟。在雙方聯名購房的情況下,一般來說,在取得產權證後,如果一方提出產權證中記載的產權份額有誤,通過訴訟請求重新確權的,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援的。但是,在實踐中並不排除一方通過偽造對方簽名或者偽造合同檔案騙取主管機關產權登記或者變更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請求主管機關撤銷錯誤的登記並予以更正。

可以把登記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把對方列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樓:上海律師張浩

上海法院處理原則

依照目前國內的法律規定,同居關係不屬於婚姻家庭法保護的關係,不能依據婚姻法庭法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因而只能依據普通民事法律規則來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的權屬採取登記生效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居期間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3樓:華律網

能否主張該bai房產首du先得先區分

個人財產

zhi和dao共同財產,對於同居期間的內財產按如下規容則處理:1、按約定因為買房這種事屬於雙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雙方就這個是否有約定,雙方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處理。比如,約定購置的房產屬於共同財產。

2、無約定(1)一般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就歸誰所有;(2)不需要登記的,誰購買、使用、保管、照顧就歸誰;(3)雙方共同購買、使用、保管的,以協商的方式解決;(4)不能協商解決的,根據出資的份額來確定怎麼分割;(5)不知道歸屬於哪方的財產,一般會認定為共同財產。所以,按照上面的規則,雖然有按照實際登記的情況確定分割的許可權,不過你們購置的房產首先明確為共同購買,所以這個時候還是雙方協商解決。不過,協商的時候,都不想變賣房子的話,那麼沒有其他解決方法的話,只能一人獲得房子,並補償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款。

4樓:衝浪**優化

屬於婚前

房bai產,屬於個人房產

du,不是共**產的zhi。

dao婚前買房,產權歸登記

版方所有,為乙個的權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明月高樓

原則上按共有財產處理

6樓:我是狼但我善良

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

分手了,同居期間的財產應該怎麼分配

7樓:華律網

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雙方各自

生產經營所得應該歸各自所有,如果為共同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同居雙方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應該為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在同居期間,二人共同使用或者支配財產時,不需要分割,一旦二人的同居關係解除,就出現了分割財產的必要性。《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因此,對於按份共有,可以根據出資額或者雙方約定確定占有共同財產的份額,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無法區分份額的則平分。對於共同共有,則一般平均分割。

8樓:幸福千羽夢

在我國,婚姻關係的成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種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不享有基於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不適用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

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202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23年實行的《婚姻法解釋(一)》已將「非法」二字刪除,稱為「同居關係」。

據此,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分割同居財產案件時,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成為對於同居財產分割的慣例。

適用此條規定,需要把握三個要點:第一,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第二,「共同所得」。

構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備二個條件:一是雙方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係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係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應視為個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非法同居分手時財產如何分配,同居關係雙方有子女能想分手能分割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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