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分手時寫的借條是否有效戀人之間因分手寫的的借條,欠條是否有效

2021-03-05 21:46:26 字數 1500 閱讀 6841

1樓:窗邊的小豆禾

戀人因分手寫借條的事情

時有發生,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力呢?日前,一起因為涉及戀人分手寫借條糾紛案件經玉州區法院一審和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案件一波三折。

小東(化名)是玉林一名80後的公務員,2023年在南寧學習時與家在某縣工作在南寧的女青年小桃(化名)相識並發展成戀愛關係,但因小東家人反對,兩個時合時分,關係並不穩定。2023年初小東正式向小桃提出分手,小桃來玉林找過小東數次欲復合,但小東均避而不見。2023年底,小東與他人結婚。

2023年初,小桃一紙訴狀將小東訴至法院,稱小東因做生意和購房向其借了二十萬元,要求歸還。小東應訴後稱,寫借條是事實,但實際未借過小桃的錢,當時寫借條是因為他與小桃開車走在南寧的高速環道時向小桃提出分手,小桃當時情緒非常激動,提出要他賠償二十萬元,如果不願意就跳車自殺,並試圖開啟車門,他為了不出現意外情況,便應小桃的要求在路過停車隨手寫了一張二十萬元的借條給小桃。借條是被脅迫所寫,沒有法律效力。

之後,小桃也沒有向其主張還錢,見到他與他人結婚之後,才拿出來向法院起訴。小東還稱其家庭成員也都是公務員,家裡經濟寬裕,所購買的某小區的房子其已於2023年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根本不需要借錢來購房,可以證明其家庭經濟實力。而小桃家在農村,乙個人在南寧打工,即沒有穩定收入也沒有資產,何來餘錢借支。

法院在一審中,為了查明事實,傳票傳喚小桃出庭,但小桃拒不出庭,只是由其**人出庭。庭審中,其**人稱出借方式是現金,但不能講清現金**。小東提供證據證明其寫借條一年前已經付清所購房的房款,無需借款。

因此,法院認為20萬元屬於大筆金額,在目前金融服務業如此完善的情形下,用現金給付不附合現實和情理。本案的借貸糾紛,從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交付方式、款項流向、借貸雙方的關係以及貸款人經濟狀況等情況分析,小桃所主張的借款系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並無真正的借款事實,遂駁回了小桃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小桃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這一次,小桃親自出庭,並補充了在南寧購買房屋的發票等手續以證明其有出借款項的能力。小桃提出借條是雙方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的直接證據,小東既然稱是被脅迫才寫的借條,為何過後不報警?

小東並無證據證明是借條是被脅迫所寫,應承擔清償債務。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東出具借條給小桃,其有能力預見出具借條的風險和所應承擔的義務,小東稱小桃是以跳車相威脅才出具的借條,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中級法院不予認定。因此判決小東歸還借款20萬元給小桃。

類似上述這種情況下寫借條的現象時有發生,是否有效,一切要看證據了,如果有了借條,寫借條一方稱是被脅迫所寫,則應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如事後報警記錄或相關錄音等等。否則,既然寫了借條,那就承擔還款責任吧。

2樓:澤華文化學校

你好,如果當時是正常借款,並且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寫的,就有效。但如果是處於被迫情況下寫的就是無效的了。當然建議你可以在通**過程中可以錄音,事情說清楚,就是非常有利的了。

戀人之間因分手寫的的「借條」,「欠條」是否有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同意情況下簽定的協議或者欠條,只要符合事實,公平公正,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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