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之後,公司不結算最後月工資,我該怎麼辦

2021-03-07 10:26:32 字數 1728 閱讀 861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就我的經歷來說一說

辭職後要準備一些檔案材料,比如辭職動態單,工資條,等等。

然後去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個時候就可以要求原用人單們在給付工資的時候給予補償(這個大概是在勞動法第24條到28條吧,我也記不太清了),補償的標準是工作一年補乙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這樣就可以等著仲裁了,在仲裁**時,一般說來大點的企業都和當地的勞動局關係密切,所以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故在**時,勞動者不要怕仲裁庭的明顯的不公平的說法,大不了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訴。

這裡注意兩個問題

一、沒有經過仲裁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

二、勞動仲裁加起訴會耗很長時間,如果勞動者是在外地,是處於很不利的位置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收集些證據,找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勞動爭議仲裁,如果無果,向法院起訴

ps:可以找上電視、報紙的記者和自己先去要,一般老闆怕丟人,都會給你的,一次就成功

4樓:

首先,拿好辭職方面的書面檔案,表明辭職時間,準備好工資記錄,比如帳戶清單,表明工資領到何時;其次,到所在區縣的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求處理。不能處理的,提起勞動仲裁。這樣基本上能解決了。

當然,勞動仲裁費可以要求原單位承擔。

5樓:

上勞動局報,而且對於此事,很多都是免費服務的,即使收費,也不會超過20元

6樓:手機使用者

這是你的合法收入,當然去討了。不給是侵權

7樓:作戲

樓上的lawyersu說的很詳細,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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