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傷情鑑定不服但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鑑定怎麼辦

2021-03-07 03:20:52 字數 3327 閱讀 2305

1樓:睿智小寧

1、對傷情鑑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2、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傷情進行重新鑑定;由於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對原鑑定結論通過庭審質證程式應不予採信,公訴方對本案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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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為了逃避刑罰嚴懲,打人者家屬利誘傷者,並串通醫務工作者偽造假出院病歷,拉攏法醫,使重傷鑑定變成輕傷。9月9日,從江西省吉安縣公安局獲悉,歐陽甲涉嫌包庇,郭某、王某涉嫌幫助偽造證據,歐陽乙涉嫌偽證,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據辦案的塗警官介紹,該四人是為2023年12月28日在吉安縣城某ktv娛樂場所內發生的一起尋釁滋事案作偽證的。其中,王某是該案中受傷者,歐陽甲是該案中犯罪嫌疑人肖某的親屬,而郭某是醫務工作者,歐陽乙是法醫。

「2013.12.28」案發後,王某經鑑定為重傷二級。肖某等人也被吉安縣**陸續抓獲歸案。

就在案件依法辦理過程中,肖某親屬歐陽甲多次找到王某協商賠償事宜,並表示如果王某配合,重新鑑定把傷級從重傷降至輕傷,讓犯罪嫌疑人輕判,王某將會在經濟賠償上獲益,否則可能一分錢賠償都得不到。在歐陽甲的利誘下,王某答應積極配合重新鑑定。

然而王某傷情確實較重,多家鑑定機構都無法降低傷級。鑑於傷情鑑定的主要依據是傷者的出院記錄,王某與歐陽甲便謀劃偽造病歷。王某找到自己好友,醫務工作者郭某幫忙。

5月初,郭某偽造了乙份虛假出院記錄給王某。不久,歐陽甲找到具有傷情鑑定資格的醫生歐陽乙幫忙鑑定,歐陽乙沒有認真審核鑑定人實際傷情,僅憑虛假的出院記錄,便於5月16日出具了乙份輕傷一級的鑑定意見書。

檢察機關在審查二次傷情鑑定時發現,二次鑑定所依據的病歷不一致,存在造假可能,而且傷級的降低嚴重影響量刑。8月18日,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偽證的線索。吉安縣**經縝密偵查,揭開這個由傷者、掮客、醫生組成的「一條龍」造假鏈。

9月2日,吉安縣公安局對涉案四人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2樓:公尺蘇

駐馬店市劉女士來電諮詢: 去年年底,我兒子因瑣事和他人發生糾紛,並對他人造成傷害,公安機關第一次對被害人進行鑑定的結果為輕傷,但後來公安機關又出了乙個重傷的鑑定結論。案件移交到法院以後,我們對該鑑定表示不服,並申請重新鑑定,法院同意了我們的申請,並讓我們交納了鑑定費用,但是被害人拒不配合做鑑定,導致重新鑑定無法進行,法院以原來的重傷結論為依據對我兒子進行了判決。

請問,我們該怎麼維權? 河南麟格律師事務所律師盧懷敦解答:在刑事訴訟中,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

在故意傷害等案件中,鑑定結論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務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因此,依法正確對待鑑定結論,對於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在省級人民**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採信和使用。

另外,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在本案中,你們對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法院也同意並收取了鑑定費用,只是由於被害人拒不配合導致重新鑑定無法進行。我認為,法院依據有爭議的鑑定結論做出判決是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傷情進行重新鑑定;由於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對原鑑定結論通過庭審質證程式應不予採信,公訴方對本案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

訴訟申請重新傷殘鑑定,當事人不配合怎麼辦

3樓:塵封殤逝

關於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存在兩份不同的法醫鑑定結論,乙份是由寧遠縣某司法鑑定所作出的輕微傷鑑定,乙份是由永州市某司法鑑定所作出的輕傷鑑定。寧遠縣公安局根據輕傷的鑑定結論以黃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向寧遠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黃某某不服該輕傷的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但被害人不配合。

在刑事訴訟中,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在故意傷害等案件中,鑑定結論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務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因此,依法正確對待鑑定結論,對於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因此,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近親屬對傷情鑑定結論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的,司法機關一般應當進行重新鑑定,並且對人身傷害進行重新鑑定的,應當在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進行。

在省級人民**指定以外的醫院或者其他機構所作出的鑑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證據採信和使用。另外,重新鑑定的鑑定人必須是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中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務人員。 該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對鑑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鑑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公訴機關也同意其申請,只是由於被害人拒不配合導致重新鑑定無法進行。

如何處理?目前,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尚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我院在處理過程中形成了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現有的鑑定結論存在矛盾,無法確信被害人的傷情就是輕傷,現被害人不配合,無法查明事實真相,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作存疑不訴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在未出現新的鑑定結論否認輕傷的鑑定結論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起訴到法院。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規則,即使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應犯罪嫌疑人之申請對該傷情進行重新鑑定;由於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對原鑑定結論通過庭審質證程式應不予採信,公訴方對本案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即法院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作無罪判決。

如將該案作存疑不訴處理,將犯罪嫌疑人釋放後,如被害人不服且堅信自己的傷情是輕傷的話,會迫使被害人配合公訴機關去作重新鑑定,查明事實真相。如重新鑑定後,被害人確構成輕傷,再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也為時不晚。 (作者單位:

湖南省永州市寧遠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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