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工傷認定可以做傷殘等級鑑定麼

2021-03-07 03:20:52 字數 1844 閱讀 6394

1樓:匿名使用者

1、按規定,超過一年沒有

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部門不會再受理;2、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是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

3、如果單位願意按工傷待遇來進行賠償是可以的,可以參照工傷鑑定標準來確定等級,進行相關的賠償金額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勞動能力鑑定,是對工傷職工存在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鑑定,未經工傷認定,是否工傷沒有從法律上得到確認,不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影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影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3樓:逍遙

你好工傷認定是傷殘等級鑑定的前置程式,因此,不能直接申請傷殘鑑定!上說到公司領導願意賠償,如果真這樣,也行,讓他們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賠償,你方也可 以自己去申請傷殘等級鑑定,讓公司按傷殘等級結果,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傷殘等級賠償,工傷認定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行吧,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的時候要提交工商認定資料的。具體您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勞動局。

不做工傷認定,能直接做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鑑定嗎?說說理由

5樓:勞動法行家

不做工傷認定,不能直接做勞動能力

鑑定(傷殘鑑定即勞動能力鑑定),因為做勞動能力鑑定,需要乙份必須提供的材料就是工傷認定決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需要先做工傷認定,區工傷申報經辦部門在接到申訴人提供的材料後,認真審查,對材料完整、符合申報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並報送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認定;對不符合工傷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式。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工傷認定前置,不信的話你去試試

工傷等級傷殘級別鑑定求助,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級別一樣嗎

不會低於 五 六級,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 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

辭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嗎

只要訌據充份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和鑑定的。可以的,工傷認定的有效期是受傷後的一年內,用人單位不配合的話,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比如 目擊者證言並簽字按手印,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等等。如果需要甚至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勞動關係的,這個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也必須在一年內,超過一年就無法被受理,所以應當...

金華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收費

歸十與想 一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 患職業病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