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後的債權債務問題

2021-03-05 19:05:03 字數 3227 閱讀 240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形式上的變更

1、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 但所簽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內容上的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比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後,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後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

如變更後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並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2樓:石雨瓊

1、如果兩公司之間變更僅限於名稱變更,則新公司仍應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名稱變更而改變。

2、如果新公司與原公司變更僅限於股東變更而改變,也不影響新公司承擔原公司債務。

3、如果公司登出,需要公告債務,否則登出程式違法。登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債務問題。

3樓:龍商百科

你好。一、公司形式上的變更

公司形式上的變更包括有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變更。依據《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對上述內容的變更均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但上述內容的變更不影響公司變更登記之前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不過,在變更登記後,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債權人、債務人,以免造成誤解,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此外,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時需注意以下兩點問題:

1、法定代表人變更後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 但所簽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定代表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內容上的變更

1、公司組織形式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並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比如《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後,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

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後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2、公司股東變更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並經雙方確認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後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

如變更後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並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併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綜上,有限責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債權債務一般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債務。

(2)公司合併

公司合併分為吸收合併與新設合併兩種方式,不管採用何種合併方式,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在具體操作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4樓:上海方燕律師

即便你現在登出公司,也必須辦理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算。否則,如果因公司沒有經過清算而造成債權人的損失,公司股東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新公司拿了舊公司多少財產,新公司就承擔多少債務,有司法解釋。

變更公司名稱,法人代表及經營範圍,變更後的公司對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問題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6樓:老表有點呈

是的,負有法律責任,由變更後的公司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內應的規定容: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的條件。股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的,或者股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7樓:劉永方律師

變更後的公bai司對」原公司「du的債權債務仍zhi負法律責任。從實

dao質上說版

,變更前後,公司的主權體並沒有變更,變更的只是公司的相關登記事項,但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經營範圍的變更,並沒有變更或消滅公司主體,所以公司仍然存在,因此從實質上,並不能說變更前的公司與變更後的公司,公司還是那個,並沒有改變,這樣,公司仍應承擔過去的債權債務。 公司主體變更、消滅包括分立、合併以及登出,只有在公司主體變更、消滅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公司債權債務分擔、轉移等情形。

8樓:法律快車專家

原公司債權債務由更名後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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