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89條

2021-03-03 21:31:34 字數 1342 閱讀 6072

1樓:匿名使用者

【轉bai】民事訴訟法與行政du訴訟法在駁回zhi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時均dao使用了判決書這一內表容現形式,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使用裁定書的表現形式。同樣是對判決作出維持的結論,為什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同呢?有的人認為,刑事訴訟法之所以使用裁定維持,是因為作出維持的案件實體處理沒有變動,只是程式方面的問題。

筆者認為,凡是維持刑事一審判決的裁定,在其主文部分無不存在「認定事實清楚、量刑適當」這類格式化的法律語言文字。判斷事實是否清楚,必須通過審理才能作出結論。因此,即使作出維持的結論,仍需對實體進行審查審理。

所以,用解決程式方面的裁定書製作維持原審判決的格式並不科學,還是應當以判決書的方式維持原判更有嚴肅性。

刑事案件二審維持的,為什麼用裁定書,而不用判決書?

2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在判決、裁決、決定的使用上,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專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屬及部分實體問題,予以維持的都是程式性問題,所以用裁定;而改變一審判決就涉及實體問題了,要用判決。

2、法律的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明文規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對於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採用裁定駁回,維持原判;

2、對於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採用判決書改判;

3、對於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採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採用判決,直接改判。

3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式事項及部分實體問題,予以維持的都是程式性問題,所以用裁定;而改變一審判決就涉及實體問題了,要用判決。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法律程式問題,就是這麼規定的

縱橫法律網-北京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陳輝律師

5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的明文規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對於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回

正確的,採用裁答定駁回,維持原判;

2、對於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採用判決書改判;

3、對於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採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也可以採用判決,直接改判。

6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回上訴、抗訴

答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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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個都沒有 2 原則上不公開 3 法院沒有偵查權 4 應該是證人證言 5 自訴案件誰主張誰舉證 6 開始的月應當計算在內 7 最高院的一審判決不可上訴 8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