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重要性概念在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上有什麼作用

2021-03-03 20:52:11 字數 5140 閱讀 1817

1樓:微湖情

判斷過失程度要考抄察行為人的襲

注意義務

不過這是理bai論du上的說法,沒有具體zhi法律依據民法理論dao上將注意義務分為三個層面。一是普通人注意義務,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是否能夠注意為標準,一般人難以注意而沒有注意不能認定行為人存在過失;一般人能夠注意而沒有注意,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且為重大過失。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較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要求要高,它要求行為人在行為過程中要盡到與處理自己的事務一樣的同一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稱具體輕過失,也即一般過失。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不以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是以客觀上應否做到某一程度為標準,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職業的要求所應負的注意義務,其要求又高於前兩種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也即輕微過失。

審計重要性概念在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上有什麼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1、重要性概念不是用來判斷普通過時和重大過時的。重要性概念是用來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

2、普通過失和重大過時的原則:普通過失是無意的,重大過失是故意的;普通過失是沒有完全按照準則要求,重大過失是根本就沒按照準則要求。

3、如果完全按照準則審計,也注意到了所有的跡象,但仍未能發現財務報表錯報的,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那麼則是沒有過失。

3樓:匿名使用者

從司法實踐看,如果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事項,註冊會計師運用常規審計程式通常應予以發現,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將重大錯報事項查出來就很可能在法律訴訟中被解釋為重大過失。如果會計報表存在多項錯報,每一處都不算重要,但綜合起來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卻很大,也就是說,會計報表作為乙個整體可能嚴重失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認為註冊會計師具有普通過失,而非重大過失,因為常規審計程式發現每處較小錯報事項的概率也很小。

4樓:匿名使用者

1、重要性是你在審計時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的乙個估計,就是你對這個事情錯誤和正確的估計大小,這個直接影響到你審計的結果使用者。也就是會計報表使用者。簡單說重要性水平是你自己主觀判斷的

2、過失過錯是實際存在的,你能不能審計出來和你的重要性水平有一定的關係。

審計重要性概念在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中有何作用

5樓:會計百合

如果抄會計報表存在多項錯報襲,每一處都不算重要,但綜合起來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卻很大,也就是說,會計報表作為乙個整體可能嚴重失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認為註冊會計師具有普通過失,而非重大過失,因為常規審計程式發現每處較小錯報事項的概率也很小。

如何理解和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審計學的角度)

6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過時和重大過失是相對而言的,同樣一件事情對有些人來說就是普通過失,專

而對某些特屬定的人比如在某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人來說就可能是重大過失,比如就審計人員而言,在審計人員應該掌握的知識或能力上出現過失就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而同樣的事情由於普通人可能很難掌握的知識或能力就會被認定為普通過失,對同乙個人而言,往往常識性的失誤就會被認定為重大過失

什麼是審計人員的過失?如何區別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什麼是審計人員的欺詐?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加強對審計執法行為的監督,保障審計

執法客觀公正,提高審計執法水平,落實審計執法責任制和問責制,促進審計人員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等相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出現認定事實錯誤或重大遺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等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應承擔的責任。

審計人員包括審計組成員、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所在處室負責人、專職審理人員、法規處負責人、辦公室負責人、局領導。

第三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客觀公正、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合法。

第四條 市局成立審計專案質量檢查領導小組(以下稱質檢組),由局長任組長,其他局領導為副組長,辦公室、法規處、監察室負責人為成員,質檢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法規處)。質檢組負責對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認定、追究及報批。

第五條 審計人員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

(一)擅自更改審計文書或同意被審計單位暫緩執行審計決定的;

(二)徇私枉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四)洩露審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洩露審計工作內情,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六條 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劃分:

(一)審計組成員應當對下列事項承擔直接責任:

1.未按審計實施方案實施審計,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2.未按規定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3.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4.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5.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

(二)審計組組長應當對審計專案的總體質量負責,並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編制或者組織實施不當,造成審計目標未實現或者重要問題未被發現的;

2.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證據不適當、不充分問題的;

3.審核未發現或者未糾正審計工作底稿不真實、不完整的;

4.有關審計結論不正確的;

5.審計組起草的審計文書和審計資訊反映的問題嚴重失實的;

6.提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意見或者移送處理意見不正確的;

7.對審計組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8.違反法定審計程式的;

9.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

(三)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設立主審。審計組組長將其工作職責委託給主審或者審計組其他成員的,仍應當對委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受委託的主審或審計組成員在受託範圍內承擔直接責任。

(四)業務處負責人(或承擔審計專案的法規處、辦公室負責人)應當及時發現和糾正審計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並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對審計組請示的問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導致嚴重後果的;

2.複核未發現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專案材料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的;

3.複核意見不正確的;

4.要求審計組不在審計文書和審計資訊中反映重要問題的;

5.對統一組織審計專案的彙總審計結果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五)審理機構對下列事項承擔主管責任:

1.審理意見不正確的;

2.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作出的修改不正確的;

3.審理時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重要問題的。

(六)分管局領導對下列事項承擔領導責任:

1.審計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專案目標不恰當的;

2.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結果文書、審計移送處理書不準確的;

3.審計專案實施結果不正確的。

(七)局長對審計專案實施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區分:

(一)因直接責任人故意或過失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二)因審核人或批准人改變而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審核人或批准人承擔責任;

(三)因領導指使或授意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該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若直接責任人已提出反對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經集體研究決定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主持會議的領導承擔主要責任;但因直接責任人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造成決定錯誤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五)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導致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按照過錯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第八條 追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的方式:

(一)責令糾正錯誤;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告誡、批評教育;

(四)通報批評;

(五)停職培訓、轉崗;

(六)情節嚴重的,將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七)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非人為因素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執法過錯的;

(三)情節輕微、主動糾正且未造成損害後果的;

(四)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積極配合糾錯工作,減輕損害後果、挽回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加重追究責任:

(一)徇私枉法,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或實體嚴重違法,並被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變更、撤銷的;

(三)一年內發生審計執法過錯事項累計達兩次以上的,或雖未達到兩次以上,但過錯行為後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

(四)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五)轉移、銷毀有關證據,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對審計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調查的。

第十一條 發生審計執法過錯行為的,由局質檢組及時組織調查組對過錯事實進行調查,調查組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組應當將調查情況形成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執法過錯的事實;

(二)執法過錯事項的定性;

(三)過錯責任的劃分;

(四)被調查人及其所在處室的意見;

(五)調查人報告時間、簽名及蓋章;

(六)有關事實證據的材料附件。

第十二條 局領導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追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上報處理。

第十三條 被追究責任的過錯責任人對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局質檢組申請複查;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 對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將作為對其年度考核、評先、晉職的重要依據;年內發生嚴重審計執法過錯事項或者發生審計執法過錯事項兩次以上的處室,取消當年集體評先創優資格。

第十五條 承辦過錯責任追究事項的人員應當保守秘密。執法過錯行為處理後,承辦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金華市審計局審計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金審辦〔2005〕6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法規處負責解釋。

審計重要性水平怎麼確定,審計的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方法有哪些

一是從 定性 的角度考慮重要性。即從被審計單位會計資訊中錯誤或舞弊的性內質方面分析確定審計重要容性 二是從 定量 的角度考慮重要性。即從被審計單位會計資訊中錯誤或舞弊的數量方面分析確定審計重要性 三是實際執行的重要性。即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程式時確定的低於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的乙個或多個金額,...

在審計理論中,重要性和重要性水平是不同的概念嗎?本人覺得

重要性水平是指用金額額度表示的會計資訊錯報與錯弊的嚴重程度,該錯報或錯弊未被揭露足以影響會計資訊使用者的判斷或者決策。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嚴重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其在量上表現為審計重要性水平。兩下對比,結論您應當清楚 審計中重要...

怎麼理解「重要性水平高低與審計證據數量 審計風險成反向關係

不說理論 bai的,簡單舉例子最好du說明白 極端的例子zhi1,如果重要性水平dao是100元,版你測試應收賬款計價與分權攤。賬面會計記錄顯示有十筆業務構成,每筆業務都大於100元。那麼顯然十筆業務你都要檢查!因為他們都超過重要性水平。例子2,重要性水平是100000000000元,應收賬款總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