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是不是辭職只需要三天?

2025-07-27 13:30:21 字數 2542 閱讀 7322

1樓:帳號已登出

試用期三天。

勞動法。規定正式員工辭職需要30天,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

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穗簡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模談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拓展資料。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旦族碰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勞動者不能不辭而別,勞動者不辭而別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但是勞動者要考慮到是否自己有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般都是2n+1的賠償方法。

2樓:贊贊團隊

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三天後就可以走此局褲。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森簡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在試用期勞動者想要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臘脊天通知公司。」

3樓:熱麥哥

勞動者需要辭職的,畝滲提前三十天就可以。具體情況如下: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領此銀取工資、辦理離職手迅扒脊續;2、勞動者沒簽勞動合同辭職不需要提前宣告,可以隨時離職。

4樓:小姜學姐

勞動法規定的試燃毀高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三天後就可以走。餘賣勞動者在試皮尺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建谷槐

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簽了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單位。

6樓:合弘餐飲

如何計算工資?我在一家壽司店工作。我加入這家公司時要求付200元定金。

我還說在試用期三個月之純含陵前我不能辭職。我知道這做戚是違法的,而且我還沒有簽署合同。現在我已經工作了兩個月了。

我想辭職是老運因為我自己的原因,但老闆不同意。如果我不工作該怎麼辦?具體點,謝謝!

我是一名律師。如你所說,我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法辭職需要多少天

7樓:陳友聯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清信。

一、員工非法強迫勞動者工作公司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可向用人單位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試用期內離職的提前幾天合法。

三天,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不過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三、單位存在違法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猛笑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其他情況,應該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程式辭職。員工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

1、未答知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乙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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