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目前農民對農田基礎設施的管護都不參與了?

2025-07-25 10:55:32 字數 3237 閱讀 3290

1樓:項禕

在農村這幾代老人走了也差不多了,老齡化超嚴重,獨生子女的話題吧!減少?這個新世世搜紀的獨生子女幹農活嗎?

國家需要重視農業發展,提高農民的積極性攔培,提公升價值,才能助農,幫農,必定提公升**,以實際行動幫了農民一把。其實農民農資瘋狂漲,物資瘋狂漲,就是糧食簡返唯不漲價,農民怎麼辦,現實的荒廢田地多,長滿了野樹野草!對未來的影響力很大!

只有提**值,減少荒地!利國利民是唯一價值!

2樓:大事發生的

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現如今的農村基本上都檔侍不種植農作物了,而且大多數都圓蠢兆是一些老人,他們也沒有多餘的體力去種植這麼多的田地,這也就到這大部分的田地都橘租被荒廢了。

3樓:撒的謊

因為糧食根本就不值錢了,打消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而且現在的農民都比較喜歡外出打工。

4樓:f但是

因為現在農民除了種植土地,還有其他的事情,失去了種田的積極性。

5樓:夕月會會

為何目前農民對農田基礎設施的管護都不參與了?現在農民對農田基礎設施的管護,確實不重視了,非常隨便。對農田好與壞,以及糧食豐收與否,不是那麼上心了。深究起來,是有原因的。

一、糧食不值錢,打消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改革開放幾十年來,經濟發展迅猛。隨著人類進步,社會發展,物價翻幾十倍。

這是社會發展的規律,很正常。可是反觀糧食**,就有點讓人難以接受了。農民辛辛苦苦種的糧食,一斤換不來一瓶礦泉水,令農民非常寒心和無語。

糧食是國家的命脈,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但糧食**也太兼價了點芹虛舉。這樣的**,農民若是依靠種田,怎麼生存?這嫌碧樣的巨大反差,誰還有積極性?

二、農民外出打工,所得的收益,是種糧食的十幾倍不止。以前農民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完全是依賴種田為生。農因管按的好與壞,關係到農民生存的命脈。

土地就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的飯碗,珍惜愛護,不言譽備而喻。現在農民生存方式靈活多樣,且幹任何一件事,都比種田輕鬆,收入高很多。十幾二十年的打工經歷,養成了農民對種糧食,無所謂的心態。

反正糧食不值錢,大家都不種,有田無田乙個樣,自然而然,對於農田的管護不參了,是必然的。

總之,糧食不值錢,而生活生產物**,一漲再漲。農民種田產出的收益,不夠投入的成本。而且種田還是有靠天吃飯的成份,是無法避免的。

所以說農民種田很難,很難跟上經濟的發展,社會進步的節奏。而且以現在社會形勢,農民不種田而去打工,會生活的更好,更富足。在這樣的環境下,誰還會去關心農田的管護?

關於加強我國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避免有錢建,設人管,沒錢管現象的建議

6樓:

關於加強我國高標準農田建後管護,避免有錢建,設人管,沒錢管現象的建議。

針對加強我國高侍鋒標準農田建後管護,避免有錢建設但缺乏管護的問題,我的建議如下:1. 建立高效的管理體系:

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建立科學的規劃和管理制度,加強對高標準農田建設後的管理和監督。2. 強化**監管:

加大財政投入,建立「有錢管護,沒錢補貼」的信談遊激勵機制,提高農業經營者的意識和主動性,讓他們能夠主動參與高標準農田的建設和管護。4. 強化技術培訓滑銷:

通過多種途徑宣傳高標準農田的建設和管理知識,提高公眾對高標準農田建設的認識和支援,增強公眾對建設高標準農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綜上所述,加強我國高標準農田建設後的管護,需要**的強有力支援,農業經營者的積極參與和公眾的廣泛支援,這樣才能夠讓高標準農田取得更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農田基礎設施的管護,現在怎麼沒有農民參與?

7樓:阿公尺巴

農民的農田基礎設施的管護,現在沒有農民的參與,因為參與這項工作所得到的工資非常少。

如何保護農田基礎設施

8樓:網友

1、首先要掌握基本農田的總面積,起草農田地圖,農田地界;

2、建立保護農田的管理機制,(比如孝巖管理制度、保護制度等)人員分工;

3、要制定保護農田的基本措施和方案:(比如採取什麼措施,怎麼保護,分清責任制,還是分工協作,還是劃猜頃分地塊等)

4、設專人天天巡查,主管領導定期檢查,有無無計劃、無審批佔用農田現象,追查責任巧兆御人。

5、主要有無無序取土,亂倒垃圾,以及化工廠排汙的汙染等等。

設施農業可以佔用基本農田嗎?

9樓:黃輝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

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族散拿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兆搭(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建議你們查閱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們可以向上級人民**建議按照法定程式予以掘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村農業生產的實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

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或者***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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