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門診病歷以及惡意診斷的問題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情不好拖。
電子病歷沒有法律效果?
2樓:網友
真正意義的電子病歷,有嚴格的襪悉安全私隱保障體制。
這裡面既包含了許可權體系,認證體系,春陪也包含程式和資料庫相關的安全體系。
即使是醫務人員,也不應該不經授權就能隨意看到病人的相關病歷。
目前管理一般還是參照紙質病歷的管理方法,採用借閱的方式。
第二個問題,就是自己檢視登出的問題。如果電子病歷實施了嚴格的安全保障體系,那麼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了。
如果認為不客觀不完整,這個可以進行投訴,如果涉及傷害或賠告森乎償,還可以訴訟的。
補寫門診電子病例與偽造門診電子病歷的區別
3樓:
摘要。病例後補做不成醫療事故鑑定的責任是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水平或措施不當、**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您好,病歷修改/補寫與偽造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如何認定門診病歷的偽造。
1、性質不同:修改病歷是合法的,因為由《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第7條和第8條規定知:「行冊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上行槐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所以修改病歷是合檔帶友法的。偽造病歷是違法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條: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病歷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可靠性不同:修改病歷只是差液在原有的病例上修改一些內容,具有一定的真實性;偽造病歷則完全是假的中亂,真賣慶檔實可靠性很低。
3、意思不同:修改病歷的意思是在病歷上修改一些內容;偽造病歷是完全做出一些假的病例,純粹屬於造假。
門診結束兩天後上傳電子病歷屬補寫還是偽造。
親,首先,補寫病例屬於一種工作職責上的失職!再有,如果病況與病例有不符的地方,屬於偽造。
補寫病歷是不是要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病例後補做不成醫療事故鑑定的責任是由醫療機賣納構承擔。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嫌滑輸、登記檢查、護理**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芹配臘措施和**水平或措施不當、**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親,只要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補寫不屬於醫療事故呢。
僅後補門診電子病歷是不是可以告醫療機構責任。
如果及時補寫,沒有造成重大事故的,不需要呢,<>
如何鑑定醫生篡改電子病歷
4樓:李軍巖
法律分察鬥析: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神吵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遊沒侍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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