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可以跟著女方姓嗎?

2025-07-11 10:06:16 字數 2537 閱讀 7456

1樓:是結束的

如果我的散滲帶妻子希望孩子可以隨女方姓氏,我是可以接受的。

孩子是可以跟女方姓的。

夫妻共同生育的孩子,既可以跟男方姓,同樣也可以跟女方姓的,甚至在一定條件下不隨父母的姓氏也是可以的。有的人會覺得孩子跟女方姓很丟人,其實不要在乎別人對你的眼光和看法,孩子跟女方姓,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所以沒必要在乎別人的感受,撫養好孩子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拓展資料。離婚後孩子可以跟女方姓嗎。

如果男方不同意孩子跟女方姓,甚至要離婚,那麼孩子能否改回母姓呢?對於這點事特別需要注意的,離婚雙方未經協商衝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離異夫妻最好能協商解決子女的喊森姓名更改問題,最好達成書面協議!

如果孩子成年,可以自己更改。

2樓:隔壁的賈寶玉

可以~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鬧橋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進行更改。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離婚後父母一方想給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漏豎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返彎大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孩子跟著女方,孩子姓可以改嗎

3樓:李瑤

法律分析: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以後孩子能跟女方姓嗎

4樓:小月愛你

可以的,但需要男方同意才能更改。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九十二條 年滿18週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清芹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八)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答公升畢。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的除外);

二)學校或單位(社群、村委)出具的證明;

三)父母親單位或社群(村委)出具的證明(18週歲以上除外);

四)社群民警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原姓名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笑唯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因此,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的,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變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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