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買的首飾離婚後可以要回嗎離婚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給買的首飾嗎

2021-03-08 00:06:24 字數 6952 閱讀 3250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因此,結婚前買的首飾,如果離婚時結婚時間不長或因索要首飾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否則可按贈與處理。

2樓:煙在嫣不在

你是男是女?應該是男的吧?可千萬別說你是他們家長!

3樓:何必如此高傲

何必要撕破臉皮呢?如果真的要那麼直接的話可以跟他提,但是我認為,那些錢不值得讓乙個人覺得你小氣的表現。

離婚女方需要返還男方給買的首飾嗎

4樓:笨笨

離婚後女方從法律上來講,是不需要返還男方給購買的首飾的。

根據我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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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相關規定:

1、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6樓:徐涵英律師

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其實即使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戒指,因為具有個人物品屬性,都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分割。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則會有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個人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返還。

凡是贈予對方的物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屬於被贈方的私人財產,而不算入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上情況適用於第三點和第四點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不需要返還,因為如果是婚前取得,那就是贈與,如果是婚後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的。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返還的,不用返還的

婚前男方給我買的金飾,離婚後我有權拿回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金飾作為彩禮給女方,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這三種情形,女方可以拿走。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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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數量的財物或者金錢。對於彩禮的性質,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是贈與。

但對於贈與的種類,有著不同的觀點,主要有附義務的贈與說、附條件的贈與說及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將彩禮的贈與定性為附條件的贈與說較為適宜。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彩禮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給付彩禮是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即以將來締結婚姻作為給付彩禮的附加條件。

第二,將婚姻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因此,可以認定為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1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男方買的金飾品,離婚時是否能拿回來,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3樓:樂觀羅江山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以上可以看出。若買的金飾屬於彩禮性質,女方也與其辦理了結婚登記,離婚的時候女方有權利要求拿回。

14樓:壞蛋老公他媳婦

婚前買給你的金飾,算作是對你贈與,所有權歸你;若是婚後所買,金飾可以歸為奢侈品,需要夫妻來分割。(具體看法官怎麼看待,如果上法庭的話。)

而且衣物,這是專屬於你的生活物品,歸屬於你;其無權毀壞,其請償還。

法院一般判令不予返還,因為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這是婚前贈予的,金額也不是特別巨大不會造成給付人生活特別困難。

15樓:鳥人

有滴這是贈與啊,另外你的衣物他也沒有權利毀掉的。

如果稍微說細一點,即使是婚後買的,關於首飾這些個人屬性比較強的共同財產類,一般都會給你的

16樓:深圳張勇律師

1,你可以不退,因是贈與,且結婚了,

婆婆結婚前買的首飾,我離婚,她能收回嗎?

17樓:體娛荒原

能夠收回

最好是不要貪圖這樣的利益

因為這個你並沒有付出什麼

18樓:楊八隻

這個事情就不好說了,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婚前財產,但是我總覺得這是你們夫妻感情的見證,離婚了,曾經的這段感情還是在的,你們應該好好協商。畢竟金錢首飾代表不了感情,哪怕是曾經的感情。

19樓:神靈物合一

不能收回,婚前買給你的禮物,已經是你的私人物品了,誰都無權要回去了。

20樓:953554124夜

既然已經送給你了,應該就是屬於你的東西了,她應該沒有權力要回去的,你可以自己處理

21樓:湖北老李師傅

這種情況你應該主動地把首飾還給婆婆,如果她不收,那就另當別論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婆婆的金子是屬於贈與性質的,是不能追回的。但是如果婆婆是以附條件的贈與,是需要返回的。

23樓:如此人生

如果你結婚後短期內離婚,是需要給的,如果已經過了幾年,是不需要給的!

24樓:東城盼丶

不能。這結婚前的首飾可以看作是她自願贈予的。那送給你了。就應該是你的。

25樓:796沸點科技

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問題 首飾因為是婚前的屬於你個人 不能收回

26樓:匿名使用者

看具體情況,她非要收回好像也沒有法律保護,不好說

27樓:匿名使用者

她如果真的要收回的話是可以收回的

給女方的戒指首飾離婚能要回來嗎?

28樓:坑死在真氣

這個你可以在和復她的離婚制協議裡商量好,就說bai這些首飾需要歸男方,不過du要看你老婆的意思了zhi

,一般來說她是不dao會給你的,那你要回來是比較難了。話說你也太摳門了,不是女友啊,老婆和你這麼多年,離婚了首飾都要回來真的不怎麼厚道

29樓:

這個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的。如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不再歸還男方。

30樓:橘紅色的愛情

應該屬於共同財產,不過夫妻一場,還是算了吧

31樓:

結婚前購買的首飾應視為婚前贈與,屬於女方個人物品。其實即使在婚姻存續期專間購買的戒屬指,因為具有個人物品屬性,都會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分割。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但如果價值高得離譜,甚至可能有投資或其它目的,則會有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男方給女方購買的首飾,離婚後怎麼算

32樓:sunny荃荃媽媽

按照法律規定贈與的合同屬於婚前財產,屬於男方婚前無償贈與的財產,無需歸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女方離婚的首飾用品適用於上述第

三、四條,因此女方可以不返還男方購買的首飾。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條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取得結婚證書起,到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時止。這個期間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合法途徑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合理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妻共同財產的**,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這裡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

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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