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設立居住權制度的必要性

2025-07-10 23:35:21 字數 1189 閱讀 5379

簡述物權中居住權的規定

1樓:上海法和

1、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緩伏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擾散攜登記時設立;

3、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掘激五)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第三百七十一條。

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物權法規定居住權嗎

2樓:易德銘

居住權設立需要簽訂書面合同,同時應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穗春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李族簡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哪褲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物權法規定居住權嗎

3樓:任印好

法律分析:物權法未規定居住權,居住權處於最新《民法典》之中,於2021年1月1日生敬旅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哪稿孫)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李鏈法總則》同時廢止。

居住權的設立條件是什麼?

居住權的設立條件有 一 設立居住權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二 設立居住權應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三 設立居住權應以無償設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 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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