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單交給管理算不算辭職

2025-07-09 10:00:13 字數 2023 閱讀 7269

1樓:微風

勞動者將辭職單交給管理不算辭職,勞動者依流程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方可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喊冊團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鄭橘或者姿慎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2樓:網友

算辭職,但是如果對方不認的話是需要你提供相應證據的。

提交離職單之後可以自離嗎

3樓:王謙

法律分析: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其馬上離職,如果要求帆卜馬上離職則不屬於員工自行離職,而是屬於開除。

只有在員工和單位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前離職,這才屬於員工巖塌自行離職。員工在沒有違反公司制度及法律等情況下被開除,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粗轎圓;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主管不收離職單不給辭職

4樓:羅仰俠

勞動者在乙個公司辭職了,讓公司開乙個辭退證明,如果其他條件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在離職60日內依法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前提是用人單位願意或漏給你開。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鬧仿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衫彎爛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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