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指標款定義及構成?土地指標是什麼意思

2025-06-09 18:50:46 字數 3298 閱讀 6900

土地指標是什麼意思

1樓:義哥說金融

土地指標是上級下發給下級政野鄭府單位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轉成建設用地的指標,之所以能夠成為指標是因為一年只有那麼多,超了是不會批的,只有翻修或其它方法。

與之相對應的還有土地規劃指標。也就是上級下達給本級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標 (比如市級下達給縣級)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

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

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

和耕地規模等。

建設用地指標

建設用地指標經常出現被混用的情況,如頌念頌「土地指標」、「用地指標」、「佔補平衡指標」、「補充耕地指標」等,建設用地指標是國家對特定區域在特定期限內的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控制的規模指標。

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綱要(2006-2020年)》及調整方案,確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徵年的建設用地總規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其他約束性指標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至市及區縣;其次,各地方**先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一定時高櫻期內的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控制,之後每一年,通過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進行管理;最後,在每一年的實際工作中,縣以上地方**對本地建設用地總規模進行動態管理。

突破指標限制的路徑

由於建設用地指標的總量限制及未來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日趨收緊,對具體區域來說,如何獲得足夠的建設用地指標以**城市的擴容發展,則越來越成為需要考慮的問題,目前破解的主要手段包括兩大類,即增量與存量。

首先從增量入手,即常規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踐中一般稱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下同),但土地本身屬於存量資源(除了人工填海造地等手段屬於增量),新增建設用地一般意味著其他用地(「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此處的其他用地主要指農用地及未利用地)向建設用地的轉換,而我國又「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若涉及農用地中的耕地(農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地),則需考慮佔補平衡制度。

其次從存量入手,通過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增加流量的靈活性」及附件5「逐步增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流量指標」,增減掛鉤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則成為存量層面破解建設用地指標限制的重要手段。

土地指標有哪幾種

2樓:股城網客服

土地指標是**為了保護耕地面積,對建築面積與其它專案的控制手段,上級下達給本級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標,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國家為保護耕地,對建設用地採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設用地面積設定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確因發展需要,用地不夠的,需與外省調劑,報省**或***批准。所以各地區就會有不同的土地使用指標。

3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一)批而未供認定:新增建設用地自省**批准後超過一年未實施供地的土地,包括未徵未供土地和已徵未供土地。(二)閒置土地認定: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為閒置土地。(三)低效用地認定。 土地指標種類也就是上級下達給本級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標,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土地兩項指標的內容

4樓:武雪峰

法律分析:土地指標是**銀爛為了保護耕地面積,對建築面積與其它專案的控制手段,上級下達給本級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標,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無權批准徵粗跡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巖搏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土地指標有哪幾種

5樓:姚大利

法律分析:土地指標種類也就是上級下達給本級的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標,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土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的區別

6樓:

土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主要的區別如下:1. 定義不同:

土地消李擾指標一般是指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包括農用地、林地、草地、建設用地等;建設用地指標則是指土地用於建設的規模、型別、用途等方面的指標。2. 規劃層面不同:

土地指標主要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擾局地利用現狀調查等規劃層面上確定的;建設用地指標則是在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等建設規劃層面上確定的。3. 目的不同:

土地指標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障農業、林業等生產生活用地;建設用地指標主要是為了指導城市建設和規劃,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滿足城市發展需要。4. 管理機構不同:

土地指標的管理機構一般是國土資源部門;建設用地指拿旦標的管理機構一般是城市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綜上所述,雖然土地指標和建設用地指標都涉及到土地利用和規劃等方面,但是在定義、規劃層面、目的和管理機構等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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