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瑤說遊戲
丈夫不能要求索賠,因此沒有賠不了的說法。
在法律的規定當中,女性的生育權是優先於男性的。生育或者不生育,全都是女性自己襪扮的選擇,丈夫無權干涉。網上有很多類似的案例,最終的結局就是判定丈夫不能向妻子索賠。
法院建議是調解,若是真要離婚的話,那就按照離婚的法律去判定。
1、丈夫不能索賠無論是原來的法律,還是現在的民法典,都有相應的規定。其中明確介紹,「妻子擅自終止妊娠行為,丈夫請求賠償不支援」。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是有權選擇是否生育的,丈夫無權進行干涉。
當然作為夫妻,可以相互勸說,但對方執意終止妊娠的時候,丈夫無權去阻攔。更不能以裂好吵此為理由,去要求對方賠償。即使是上法院,最終判定結果也是一樣。
除非說無法忍受,一定要離婚。
2、男女的生育權法律保護的是女方的生育權,但並不是說男性的生育權就不存在,這只是乙個優先順序問題。生育對於女性造成的損害最大,有些人不願意生子,這在法律上是可以理解的。而對於男性,同樣也有保護,不過在這方面優先順序不如女性。
比如說自己發生意外,導致生育功能出現問題,此時就能用「生育權」要求賠償。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體,不是工具。女性有選擇生子的自由,也有選擇終止妊娠的自由。
3、妊娠妊娠的開始起源於男性,可最後的結果,是由女性來完成的。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女性是主要的付出方。而生育涉及到身體,每個人都有對自己身體的自由支配權利,選擇終止妊娠肆侍僅僅是對自己身體的自由支配。
無論從道德或是法律上來講,都不侵犯男性的生育權。
2樓:張越
法律分析:妻子擅自墮胎,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據此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逗州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坦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山信蔽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樓:心理諮詢師小瑩
丈夫能索賠,畢竟妻子是否妊娠和自己有關,索賠不了,可以上訴法庭。
4樓:阿紫說星座
丈夫不能索賠,因為這個不涉及法律問題。賠不了只能算了,因為這個不需要賠償。
妻子終止妊娠丈夫有權要求賠償嗎?
5樓:我是乙隻皮皮鴨
1.妻子有權決定終止妊娠,不需要向丈夫賠償。
2.妻子有權決定蘆首此生下孩子,丈夫必須履行撫養義務。
3.丈夫沒有權利阻止妻子終止妊娠,也沒有權利要求賠償。
4.丈夫沒有權利阻止妻子生下孩子。
5.丈夫有權要求離婚。
一、男性有生育權。
在我國法律中,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六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
十。七、十八條,都對生育權作出了規定。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權,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權是沒有疑問的。
二、男性生育權要通過女性實現。
一般來說懷孕是雙方自覺自陪迅願的行為,男性生育權是不能自己獨立完成的,需要另一方的自覺自願配合才能實現。這種自願不僅體現在懷孕時,並且應當體現在從懷孕一直到胎兒出生這段時間內。胎兒孕育在女方的體內,女方是否願意繼續孕育胎兒,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
這兩種權利芹鬥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權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剝奪,否則就是對女方基本人權的漠視和侵犯,也有可能造成道德的泛濫,使男方的生育權凌駕於女方的基本權利之上。所以說,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不但要有男方的意願,也應當有女方自覺自願的配合,而且這種配合從懷孕到小孩出生這段期間都應當是自覺自願的。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有權利起訴嗎?
6樓:bug魔丶
男性目前在法律上並不享有生育權,即舉肢無權決定是否要孩子或終止妊娠。這是因為生育權與女性的生理特徵有關,包括懷孕、分娩和哺乳等過程都需要女性的身體參與。不過,男性可以在夫妻共同協商的情況下,就生育問題與妻子達成一致意見正消世,共同決定是否要孩子或終止妊娠。
如果妻子擅自終止妊娠,這可以構成對丈夫的侵害。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情況的處理方式,但是丈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妻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妻子終止妊娠的原因是因為丈夫有嚴重的身體或心理問題,或者其他緊急情況,那麼這種情況下可能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行為,這取決於具體的情況和法律判斷。
總之,夫妻在生育問題上應該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共同作出決策。如橋山果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妻子懷孕丈夫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權
7樓:小白大人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其中,身體權包括健康權、姓名權和人格尊嚴。由此可見,男性的生命和身體健康,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權利。
那麼,男性是否擁有生育的權利?
答案也是肯定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胎兒是父母的共同財產,父母雙方均有撫養義務,且男方有撫養女方子兄帆喚女的義務。
二、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到底構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
從法理上來說,如果夫妻之間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屬於事羨凱實婚姻。此時,若女方懷孕,應視為合法夫妻關係,男方也應當享有與女方相同的法定權益。
所以,如果妻子未經其丈夫同意,就擅自終止妊娠,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轎高》的相關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所以,即使是在孕期內,婦女也仍然具有人身自由,可以自主決定自己何時分娩以及如何分娩。
妻子未經過丈夫同意,就擅自終止妊娠合法嗎?
8樓:雨哥
妻子未經過丈夫同意,就擅自終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最近這一話題引發各位網友熱議,有的說丈夫沒有生育權,何來侵犯一說,對此,你怎麼看?
最高法釋出的關於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中明確:
1、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在理論上,所謂生育權,就是乙個人決定生不生孩子、什麼時候生孩子、生幾個孩子、和誰生孩子的自由和權利,是一項最基本的人權,是高於法律許可權的。
也就是說,在理論上,男人女人都擁有平等的生育權,但是在實際情況下,女方是因為生猜坦育帶來的損失和傷害更大的一方。生育子女這件事,在生理、心理、還是職差乎場事業發展,都會給女方帶來負面影響,帶來更大的損失和傷害。
如果要生育,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同意才能做出決定,如果不生育,夫妻中有一方不願意就能決定了,特別是女方的意願最為重要,如果女性不想生孩子,那就不能強迫生孩子,如果強迫了,就是違法的。
而除了當事男方和女方本人之外的其他人,就包括至親家屬,既沒有建議權更沒有決定權,畢竟生孩子養孩子是孩子父母自己的事情,其他人沒有任何資格來說三道四。
在該不該生育孩子、什麼時候生孩子、生幾個孩子這件事情,不應該被道德約束綁架和規定條文限制裹挾,並不是該由非自己和配偶之外的人來決定的,應當是當事人自己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可以做的自由選擇。
生育要考慮夫妻雙方身體健康情況和夫妻雙方的意願(特別是女方的)、經濟條件、家庭意願,其中夫妻雙方的意願最重要,而女方的意願最重要,可以決定生還是不生。
並不應該是「別人都在生所以我也要生」和「別人認為我該生所以我也要生」,而是「因為我想生,我也能生,我還能生好,還能教育好,所以我才要生」。
我們這一代人生孩子,有了更好的要穗慶桐求,不能只生、只追求養活了,不僅要生,還要優生,還要養,更要育。
要對孩子的人生負責任,也對自己的人生負責任,要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有愛的成長環境、良好的教育機會,否則還不如不生。
盲目不負責任地生育,只會害了孩子和自己的一生,降低家人和自己的生活質量。
妻子終止妊娠,丈夫能追究其法律責任嗎?
9樓:兒童寡拼
關於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權,以及妻子終止妊娠是否侵害丈夫生育權的問題,可以從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權、妻子有權終止妊娠,以及在生育的問題上應該夫妻協商一致這三方面進行分析。
1,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權。因此男性同樣享有生育權。
根據相關規定,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都享有生育權。因此男性同樣享有生育權。需要說明的是,男性與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權是各自享有的,也就是說無論是丈夫還是妻檔芹段子都各自享有屬於自己的生育權,彼此之間的生育權並沒有互相影響或者首型互相侵害的情況。
2,妻子有權終止妊娠,這種行為並沒有侵害丈夫的生育權。
既然丈夫於妻子雙方都各自享有屬於自己的生育權,那麼妻子就有權終止妊娠。這樣的行為並不會侵害丈夫的生育權。而且,丈夫不能以妻子終止妊娠為由認為自己的生育權受到侵害。
如果他那樣認為或者追究妻子責任的話,就屬於侵害了妻子生育權的行為。
3,在是否生育的問題上,夫妻行譽雙方應該協商一致。
夫妻雙方各自享有自己的生育權,但是作為夫妻來說,在行使生育權方面必須共同行使,而不能各自分別行使自己的生育權。否則的話夫妻之間就無法在生育的問題上達成一致,其結果就是產生無法化解的矛盾。……因此在行使生育權的問題上,夫妻之間應該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達成一致,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使家庭生活和諧穩定、幸福美滿。
妻子懷孕後,丈夫擅自終止妊娠,合法嗎?
10樓:伴鑲們
對於最近網上所熱議的這件事情,我認為,小趙的做法並不是很妥當,即使男性在生活中也是享有生育權的,而在夫妻兩個人還處在婚姻狀態之中,作為妻子的小趙就擅自終止了妊娠,這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丈夫小劉的生育權的侵害。
首先,我們敗帶宴要認識到,雖然說妻子小趙和丈夫小劉在感情上已經產生了矛盾,但是兩個人還是屬於事實上的夫妻,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選擇以終止妊娠這樣的方式來把行臘孩子打掉,除非是經過夫妻雙方的認認可達成一致意見,或許妻子小趙認為孩子是在自己肚子裡面,自己有這個主動權,但是這一做法並沒有顧及自己丈夫的感受,而且在這麼做之前也沒有和自己的丈夫好好的進行溝通交流,所以這種做法是很不妥當的。
況且我們常說婚姻不是兒戲,很多時候夫妻之間產生了爭吵和矛盾,只是因為一時的衝動,既然兩個人選擇要孩子,就說明兩個人之前的婚姻是經過深思熟慮,並且認為彼此是真正適合對方而選擇在一起的,在這種情況作為妻子的小趙僅僅是因為一時的意氣用事就終止了妊娠,這顯然沒有顧及丈夫小劉的感受,而且在事實上構成了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夫妻兩個人還是應該好好的溝通交流,但是對於這一既成的事實,小劉也不應應該過於的耿耿於懷,還是應該以一種更加包容的態察銀度來對待自己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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