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君君愛誦讀
未婚同居生子分手後彩禮應當全部返還。
未婚同居分手後給付的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如何返還,可以從給付彩禮的法律性質、責任分配原則以及影響行為效力的因素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給付彩禮是以結婚作為撤銷條件的贈與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人據此認為凡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便不受法律保護。
認為,這樣的理解有失偏頗。準確而言,該條闡明的精神應該是:(1)身份關係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或當事人的義務。
即民法不得干涉公民基本人身自由及身份關係不得強制執行。因而以結婚、收養、監護等確立、變更身份關係為義務的雙務合同以及單務合同均屬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是否設定、變更身份關係可以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悄派型行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啟猜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條件的特徵,一般認為具備以下幾個方面: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事實;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本案中,身份關係作為條件是否具備合法性是必須考量的因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5條「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為該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以強制的「不得或必須的結婚、收養、監護」作為條件無疑是違背法律宗旨的,由此設定的民事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受民法保護。但是,以「是否設定、變更身份關係」為條件來設定一定民事行為,由於其實際並未干涉合同相對人及他人的人身自由,故無違法性可言。身份關係完全可以成為附撤銷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
同時羨銷,在試圖舉出反例的過程中,我們也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這種身份關係的撤銷條件,其實恰與行為的目的相反,當事人所做的行為,其實都在善意地促成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實現。而當撤銷條件出現時,此目的已不能實現,此時恢復原狀既是一種無奈的選擇,也是法律的必然。
2樓:我愛心如止水哦
你好!自古以來彩禮都是男方送女方的。除非是做上門女婿。男方要彩禮,直接拒絕就好了。
同居期間給男方彩禮錢怎麼要回來呢
3樓:射手灬神龜
彩禮的返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或族情形包括鬥團胡3類:給付彩禮後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那麼,同居後又分開的需要返還彩禮嗎?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未登記的婚姻關係中當事人空攔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
若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約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
4樓:藍天白雲
同居期間給男方彩禮錢分手了就橡襪直接向男方要回來,如果要不回來款項慧液比較大的,留有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梁碧激提出申訴。是可以要回來的!
同居彩禮錢要的回來麼?
5樓:網友
已經同居。但是分手。彩禮還是可以要回來的。
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結婚的彩禮就應該返還。
現在他們只是在一起同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就不屬於合法的婚姻。
也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彩禮還是應該可以要回來的。但是法院也會根據實際情況。
可能會判決大部分彩禮須要歸還。畢竟兩個人在一起同居了。可能有一小部分彩禮不用歸還。
其實需要歸還的不光是彩禮。還有其他一些節日給的紅包。購買的車輛等等,都需要歸還的。
其實要彩禮這個東西。就是民間的一種習俗。特別是在農村生活的。
基本可能都要彩禮。彩禮多少。是根據當地的習俗來確定。
南方農村要彩禮的,比較多。現在在北方。好像要彩禮的基本都很少了。
北方嫁女兒的時候不但不要彩禮。還有可能陪價還多錢或者東西。各地習俗不同吧。
但是彩禮這個東西確實是。不應該要。兩個人組建乙個家庭。
為什麼非要那麼多彩禮?又不是賣女兒。往往彩禮要的多。
女兒嫁過去以後。在人家婆家的家庭地位也比較低。經常收到婆婆等人的。
欺負或者說是虐待。其實作為女方家長應該大可不必。讓自己的女兒在婆家。
趾高氣昂的生活不是很好嗎。
本問題中的情況。既然起訴到法院了。法庭審理以後。
肯定會要求女方家庭歸還部分彩禮的。畢竟兩個人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只是在一起同居。
也屬於非法同居。現在城市中或者是。談戀愛的人員當中。
大多數都有同居的情況。我覺得只要沒有辦理結婚手續也就是說沒有到民政機關登記結婚。那就屬於。
非法的同居。彩禮應該歸還。
同居男方給女方彩禮錢能收嘛?
6樓:致敬每個時代的逆行者
如果是訂婚的,當然可以收了,如果是別的形式的,那你們的關係到底怎麼樣再說。
7樓:藍天白雲
同居男方給女方彩禮錢只要女方願意能收,彩禮放著,等結婚時準備嫁妝用。
已經同居,彩禮錢該不該要回來。
8樓:扶瀾微步
雖然給了彩禮,也已經答乎枝同居了。
這樣雙方都有清敏付出。
如果再分手,就只能部分返還彩禮。
因為看不出來對方存在故意的騙取彩禮。
也看不出來對方是在隱瞞頃閉某些事情。
所以只能部分返還。
9樓:99春風得意
如果你對你的另一半是尊重雹早的,是看的很重要的,那麼彩禮錢,你就不要讓他為難,畢竟有的地方彩禮並肆物是一種風俗,絕液你把彩禮錢要回來等於在貶低他。
同居彩禮可以要回嗎?
10樓:網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結婚時如果向對方索要了較大數額的彩禮,婚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就不願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一定損失的,對方當事人請亮逗首求返還彩禮的,按照公平原則,索要彩禮的一方理應返還。敬數。
所以,同居時間較短且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以夫妻名義生活較長時間,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時,應該充分考慮女方遭受的損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判決女方返還男方財產。
我們認為如果贈送的嫁妝款已用指運於生活消費則不予退還,在辦理婚禮過程的實際花費也不予退還,雙方相互見面接受的禮金按贈與對待,已經長期使用的衣飾也不予退還。
另外根據案情區別雙方的過錯,按公平原則,從保護弱勢群體的立場出發,給予公平處理,充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同居關係可以要回彩禮錢嗎?
11樓:大帥鍋
男方沒有和女方登記結婚的,只是婚前同居的話,一般能要回彩禮。
彩禮可予以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符合以上團讓三種情形的,在主張彩禮返還時,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支付方能提供證據證明確已支付彩禮的,該彩禮錢也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解除同居談租關係後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錢。
要判斷何為彩禮,首先要明白彩禮的基本含義,彩禮僅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其構成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後,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後,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於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
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並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麼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
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於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塌侍局於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後,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範,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已經同居的,彩禮錢能要回去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女方,如果你提出分手,彩禮不必須歸還,如果是男方悔婚。一般不全退。
結婚後,男方為要回彩禮拒不承認同居過,怎麼辦
水鄉泥人 你好,你的這個問題有好幾種情況,具體情況就要具體分析。首先說明一點,結婚必須以辦理登記手續為準,只是舉行婚禮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不是合法夫妻。下面告知如下 第一種情況 如果你們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那麼,你們還不是合法夫妻,現在要分手,你收到的彩禮必須歸還。因為彩禮是為了結婚才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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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 婚姻法解釋 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 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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