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撤案而撤案是否是檢察機關監督範圍

2025-04-28 14:40:02 字數 3163 閱讀 1420

1樓:春華秋實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應撤案而撤案是檢察機關監督範圍。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撤案

2樓:馮磊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的撤案決定屬於檢察院作出的終結性處理決定,屬於檢察機關控告申訴部門的業務範圍,公安機關的撤案雖然也屬於公安機關的終結性處理決定,但並非屬於檢察機關控告申訴部門業務範圍。檢察機關撤案屬於檢察監督範圍,公安機關撤案理應也屬於檢察監督範圍。

筆者認為,無論是從法律精神還是從訴訟價值來看,正確、及時的對公安機關撤案進行監督,一方汪衝面是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有效保護,避免冤敬陵春假錯案發生;另一方面,通過權力對權力的制衡,遏制公權濫用,促進司法公正,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和降低訴訟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亮耐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監督撤案

3樓:王佳偉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經審查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應該立案偵查,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或者撤銷案件執**況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五百六十條 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應當書面通知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前塵昌,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或者立兄笑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將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據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

第五百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應當製作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說明依據和理由,連同證據材料送達公安機關,並且告知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立案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對通知撤銷案件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並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五百六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依法對執**況進行監督。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書或者通知撤銷案件書後超過十五日不予立案或者未要求複議、提請複核也不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公安機關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公安機關立案後三個月以內未偵查終結的,人民慧扒檢察院可以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監督案件催辦函,要求公安機關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反饋偵查工作進展情況。

檢察院不予起訴公安機關需撤案嗎

4樓:左紅敏

1、檢察院不起察枯顫訴公安機關並敗敗不是必須撤案,這是由於刑事法律規範之中並未如此敗則規定。但若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2、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改變強制措施,

檢察院不予起訴公安機關需撤案嗎

5樓:律說律答

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並不是必須撤案,這是由於刑事法律規範之中並未如此規定。但若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不需要去辦案單位撤案碼銀悉,因為檢察院會主動通知公安機關的。

不必要撤銷案件,因為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後果上屬於無罪。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人遲乎搏乎民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不予起訴公安機關需撤案嗎

6樓:王鵬

法律分析:1、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並不是必須撤案,這是由於刑事法律規範之中扮團並未如此規定。但若公安機關扣押了涉案人員,需要將其釋放。

2、檢察院不予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改變強制措施,或者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法律依攔缺豎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簡大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檢察機關撤案監督的法律依據

7樓:鄧凱刑事辯護

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過追訴時效 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亮爛冊亡 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敬巨集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歷粗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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