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合法的規章制度對員工有約束力嗎?你的看法是什麼?

2025-04-27 16:15:02 字數 3220 閱讀 4967

1樓:情感導師素顏

當然是沒有約束力的。不過有些公司他就是這樣不合法的制定一肢判晌些制度去約束員工,而歷鋒員工又不得衝前不去遵守這種規定。

2樓:黎昕科普知識小屋

我認為是有約仿卜脊束力備滲的,畢竟現在的員工都不想要自己被辭退掉,所以他們就算認為不公平,也會按照這種規弊做章制度去執行。

3樓:魚與魚塘

有約束力,因為一些員工不敢反抗,他們為了保住這份工作會遵守公司的制度。

可以用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嗎

4樓:彭曉璐

必須使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民主程式和公示程式。否則,規章制度在作為處分員工的依據時可能面臨員工的挑戰。即規章制度的制訂不符合民主程式,未經公示不模歲符合公示程式,從而導致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原則及程式。

1、程式合法: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工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如果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也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既便規章制度內容合法,也經公示公告,用人單位遇到勞動仲裁將敗訴。

2)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內容合法:

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規章制度應體現權利與義務的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糾紛,如果規章制度不合法用人單位必定敗訴。

3、公告公示。

規章制度要告知勞動者,可以在企業的公告欄張貼公示,也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發給勞動者,也可以把規章制鄭虛度印成小冊子向每個勞動者發放,但都要留有書面記錄。

二、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流程。

1、與公司高層充分溝通;

2、收集公司日常行為的規範;

3、整理、統籌後形成規章制度大綱;

4、撰寫規章制度草案;

5、把草案給公司領導稽核;

6、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與工會充分溝通;

7、把與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的修訂稿呈給公司高層審批;

8、如審批通過公示喊碼燃公告;如審批不通過,再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單位規章制度對於員工來說有效力嗎

5樓:胡文學

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式制定、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並向本單位職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本單位以及本單位勞動者應當遵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事項。

一、單位非法辭退該如何補償。

1、經濟補償金。

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我們知道:「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同時,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用人單位非法辭退行為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接觸勞動關係,應芹凳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存在非法辭退的行為,而又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一方還可以向公司主張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其他形式的補償金。

除了條例中規定的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的一般經濟補償外嫌拆旅,我國法律還對非法辭退的經濟補償做了其他的一些補充規定:

1)失業補償金:如果是單位裁員,可以申領失業金,不過要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12個月。

2)違反相關法律而被認定為合同無效的,可以申請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御陸,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例如,如果雙方的勞動合同是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則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應被認定為無效,勞動者可以要求根據實際出勤情況領取一定的勞動報酬或者加班費。

員工日常不合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公司損失,以下哪些行為不合規

6樓:

摘要。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

員工不合規的行為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日常不合規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公司損失,以下哪些行為不合規。

親,指裂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

員工不合規的行為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源攔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唯激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嚴重違紀行為的判斷方法,一般碰襪侍來說,可以從三個角度對好肆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界定:1.首先,要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明確笑吵約定什麼是「嚴重違紀行為」;2.

其次,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事先向勞動者明確什麼是「嚴重違紀行為;3.最後,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規章制度中規定什麼是「嚴重違紀行為」,發生爭議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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